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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长沙市中级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曹志宇等人枉法裁判

2018-5-8 14:10:55发布30次查看
一桩涉及借款本金1200万元、利息1000多万元的民间借贷官司,案涉借据已经被法院自己委托的鉴定机构通过鉴定确认为伪造,但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三名法官仍然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将明知是伪造的借据认定为定案依据,明知是虚假诉讼仍然支持虚假诉讼人的非法请求,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胆子实在是太大了,中央倡导的“依法治国,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对他们来说完全就是一句空话,且看他们怎么收场。(以下为举报信原文)
关于对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曹志宇及法官欧阳宁、周立文枉法裁判违法违纪问题的
举 报 信
举报人:湖南金丽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9号融城花园酒店精英楼2112房。
被举报人曹志宇,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被举报人欧阳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
被举报人周立文,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
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打击司法工作人员知法犯法的违法违纪行为,纯洁司法干部队伍,现将被举报人曹志宇、欧阳宁、周立文在举报人湖南金丽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丽源公司”)与左国荣、尹春初、李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中枉法裁判的问题举报如下:
一、曹志宇等人涉嫌枉法裁判案件的基本案情
原告左国荣、尹春初于2016年3月29日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请被告李晟对借款本金1200万元及利息承担还款责任,并要求金丽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雨花区法院委托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借据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2013年8月14日的《借据》上所加盖的"湖南金丽源置业有限公司"印文的形成时间不是其标注的落款日期2013年8月14日,实际形成时间在2015年下半年”。据此,雨花区法院于2017年5月22日以(2016)湘0111民初159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经鉴定,上述《借据》中被告金丽源公司的印章系2015年下半年加盖,而二原告与被告李晟陈述系2013年8月14日当天加盖,显然与事实不符”并判决驳回原告要求金丽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之诉求。(2017年4月17日,举报人获得“2017年1月20日李晟与熊前进谈话手机录音”。该录音证据表明“涉案借据加盖的公章系李晟同时刻制了二枚公章,一枚上交公司,而私藏了另一枚公章,并于2015年下半年串通尹春初、左国荣伪造了涉案借据”。并经询鉴定机构得知2017年5月8日其已向一审法院送达确认借据上加盖的公章与提供的样本并非同一枚公章的《补正意见》,一审法院司法技术室明确告知已收到但一审法院承办法官拒收。一审法院对举报人提交的《2017年1月20日李晟与熊前进谈话手机录音光盘与文字记录》新证据及《补正意见》未予开庭质证审理。)
一审判决后,尹春初、左国荣提出了上诉,举报人因一审法院未对鉴定机构关于公章与样本不一致的《补正意见》组织质证,为澄清案件事实,举报人单独就印章真伪的案件事实部分也提出了上诉。令人震惊的是,在二审中鉴定人正式出庭接受询问并详细说明了鉴定意见及其依据的情况下,长沙市中院负责该案审理的合议庭曹志宇、欧阳宁、周立文三名法官竟然无视司法鉴定所确认的2013年8月14日借据上加盖的金丽源公司印章系伪造、加盖的时间系2015年下半年之事实,于2017年12月13日以(2017)湘01民终4783号民事判决改判举报人金丽源公司仍需对涉案120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曹志宇三人的行为已构成枉法裁判的违法违纪行为
尹春初、左国荣与李晟恶意串通伪造借据,捏造举报人为李晟借款提供担保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侵害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之规定,其行为已涉嫌虚假诉讼罪,且其伪造借据提起虚假诉讼的事实已经权威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确认,曹志宇等三名办案法官本应依法驳回尹春初、左国荣的上诉请求,并对其虚假诉讼行为进行司法制裁或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曹志宇、欧阳宁、周立文三名办案法官却徇私情、私利,对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其枉法作出的裁判,即将给举报人造成数千万元的损失。目前情况已十分紧急,如果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则给举报人造成的损失将无法挽回,也会产生枉法裁判罪的实际危害后果即实际经济损失的发生,曹志宇等人势必要受到刑罚追究,据此为维护举报人自身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实际上也是为了给被举报人一丝挽救的机会,恳请人大、纪检监察部门及时介入,对本案进行立案查处,纠正被举报人等的枉法裁判行为,并对被举报人等依纪依规作出纪律处分。
举报人:湖南金丽源置业有限公司
二0一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明明是自己颠倒是非黑白,自己公司想吃掉别人的血汗钱,还在这里装可怜。脸皮真厚。。。
铁证如山,如此胆大!!本案事实分明,原告凭借据起诉李晟,凭公章起诉金丽源公司,雨花区法院委托湖大司法鉴定中心对借据的真伪进行鉴定,经鉴定 1:用章时间与李晟陈述的事实时间完全不同 2金丽源公司经鉴定后仔细核对,借据印章与金丽源公章不是同一枚章。事实非常清晰,属于虚假诉讼!!!望红网关注此事,还我金丽源清白。
2017-12-19 15:4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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