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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仲裁院回复网友断章取义、混淆视听

2018-5-6 19:04:40发布41次查看
刘果云与长沙市壕铭文教用品有限公司因劳动纠纷请求长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裁决,《试用期聘用协议》约定:试用期从2016年10月24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期满双方须签订一年期固定劳动合同,刘果云一直工作至协议期满,因公司不与本人签劳动合同,应公司的要求,刘果云向公司递交了一份《履行协议声明书》,并不是《离职通知书》,刘果云声明将按照协议要求一直工作至协议期满,同肘也要求公司按时支付工资,业务提成和其他收入,但公司一直拒付拖欠至今,现长沙县仲裁委裁定,公司拒付加班工资合法、不签劳动合同不为劳动者购买保险合法、超长试用期合法、非法解除劳动关系不支付经济赔偿金合法、拖欠工资和其他收入合法、不与劳动者核对工资不出具工资条的行为合法。
明显一个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案件在长沙县仲裁委的裁决下,合法了,长沙县仲裁委究竟收了用人单位多少钱?仲裁院是他们家开的吗?而仲裁院在湖南红网的跟帖回复更加让人气愤,仲裁院声称:《试用期聘用协议》就等同于劳动合同,《履行协议声明书》就等同于《离职通知书》,真是天下奇闻!即然都可以等同,那还要仲裁院干什么?真是自欺欺人捏着鼻子哄自己的鬼话!长沙县仲裁院混淆视听,断章取义,欺上瞒下的回复行为更加恶劣,妄图达到避重就轻,包庇,纵容相关办案人员和部门领导枉法裁判行为的目的,正所谓上梁不正下梁歪,长沙县仲裁院为虎作伥,帮肋用人单位欺压劳动者的行为极为恶劣,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请求上级部门严肃查处!
此致 控告人:刘果云
日期:2017年9月7号
关于对网友胡云百合反映问题的答复
网友胡云百合于2017年9月7日在红网的留言,长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我院)现已知悉,并再次答复如下:
一、我院已按照法定程序立案受理并审理和裁决了刘果云诉长沙市壕铭文教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仲裁文书及此前的答复均就刘果云所关注和诉请问题作了相应说明,同时此案仲裁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并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二、刘果云诉长沙市壕铭文教用品有限公司一案目前已启动人民法院司法审判程序,请刘果云耐心等待人民法院的审理和裁判。
2017年9月14日
2017-09-07 17: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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