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在宁乡喇叭口市场做小生意,为方便照顾小孩,故在宁乡宁邦广场购置了一套住房,房号2#1801。当时在售楼部未出示一房一价公示表的前提下,双方谈妥了购房单价。但在准备签订购房合同时,又讲有7万多元不能出具发票,也不能开具收据。心生疑虑后,到住保局查到该套房的备案价格低于售楼部的要价几百元。几经周折,经过宁乡市住房保障局、宁乡市发改委价格办、12345市民热线的调解,售楼部给出的答案是该套房已售出,售楼部是代替他人出售的。这种情况也可以,谁叫我们要买房呢。但出个收据就那么难吗?且不论该售楼部有无经营二手房的资质?问题是千不该万不该在12345进行回访时,回答的言语对售楼部来说可能不喜欢,未达到他们的意想效果。结果在我们一无发票二无收据的前提下交纳了多余的7万余元和首付款及办理了银行购房贷款手续后,售楼部要求要看到我的态度才能交付购房合同。请问这是怎么一回事?
拖欠了费用吧
问题是所有款项均足额缴纳,包括看不到任何凭据的不合理费用。
老百姓奉公守法,但也需要公平的法律对待。恭请我们广大人民的公仆从法律层面上给老百姓合理的对待。
2017-10-23 21:5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