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道贩子在宁乡县城建投仅凭一张纸就能获得拆迁补偿款
我蒋建军、男、195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工。宁乡县城郊乡罗宦村枫树机砖厂从1999年起一直是我在承包经营。在十一年的承包经营期内我按规定:1缴纳国税、2向发包方缴纳承包金、3缴纳砖厂土地使用费、4缴纳环保费。我向砖厂投资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已记载拆迁协议书的补偿清单项下。砖厂的拆迁补偿费当然只能由承包户实际使用权人我蒋建军领取。这是补偿给承包户实际使用权人的,而绝对不是补偿给二道贩子胡文凭的。根据宁乡县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甲方拆迁人)与枫树机砖厂(乙方被拆迁人)签订的《枫树机砖厂拆迁协议书》显示,被拆迁人是枫树机砖厂,而并非是胡文凭。在签订《枫树机砖厂拆迁协议书》时只有挂牌并不营业的胡文凭参与协商并在该协议书上签字,而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和胡文凭都故意不让我蒋建军参加协商和签字。不能不说该协议严重侵害了我作为承包经营户实际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对此给我留下了无法接受和不能容忍的事实,以致酿成纠纷。
该砖厂是1994年由该村本地的六个农民在自己的责任地上建立的,但由于经营不善倒闭荒芜,1999年我承包了该砖厂,并达成了长期承包该砖厂的经营协议。2007年金洲乡人胡文凭捕获了该砖厂要征收拆迁的信息,于是向那六人买了该砖厂的经营权,并继续向我发包收取承包金。胡文凭从签订《枫树机砖厂拆迁协议书》时至始至终都不是所有权人。枫树机砖厂原名为“玉潭镇枫树机砖厂”,因拆迁需要 该砖厂于2007年8月3日被注销。在删除“玉潭镇”三字后于2007年8月8日胡文凭又恢复注册,并把注册资金由原来的5万元增至150万元。这增加的145万元的注册资本就是我蒋建军承包该砖厂十一年来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他仅以营业执照就骗领了该补偿款。值得指出的是,十多年来,我一直经营该砖厂,并逐年向砖厂投入资金、人力、物力,使砖厂通路、通电、通水。原有几扇不能烧砖的破砖窑,已荒废多年。经我投资整修并修建60米高的大烟筒、兴建办公室、食堂、厕所、民工宿舍、半成品堆放场地、成品转运场地,还租赁了做砖用的土地等等,都是我投资的资产。我强烈要求宁乡县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给我一个说法,为什么你们搞拆迁不上砖厂来调查?我蒋建军多次到城建投反映情况反被其轰出,造成砖厂拆迁补偿款被骗领。这样给我蒋建军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就机砖厂而言,胡文凭一不是所有权人,二不是使用权人。也就是说,只有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才有获得拆迁补偿费的资格。这是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制度。所有权人的集体土地征用费已经补偿;但是承包经营户我蒋建军实际使用权人的拆迁补偿费分文未得。正因这样,我从长沙委托了律师与拆迁人宁乡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协商,要求拆迁人依法冻结追回该笔资金,并支付给砖厂实际承包使用人我蒋建军,以息此纠纷。但是拆迁人一直拒绝协商并声称:“我们宁乡县拆迁只和拥有营业执照的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即只补偿给有营业执照的人,营业执照就是机砖厂的产权凭证。承包经营人向机砖厂的投资以及所形成的固定资产,你们的承包关系、租赁关系自己解决。我们拆迁人是不管的,我们宁乡县拆迁都是这样拆的。不得不说这是曲解物权法的行为。工商执照只证明合法经营、经营范围以及注册资本。它绝对不是所谓的企业产权凭证。为什么胡文凭没有向砖厂投资,凭一纸工商营业执照就能获得172.8万元的拆迁补偿安置款。然而宁乡县:拆迁办、工商局、法制办、国土局、法院、城郊乡、城建投(拆迁人)与胡文凭以及有关人员在唯一的一次协调会议上(除法院没有表态外)都声称:凭工商营业执照这张纸就能获得拆迁补偿款172.8万元。而拆迁人与二道贩子胡文凭的《枫树机砖厂拆迁协议书》所附补偿清单7个项目中都是我蒋建军承包直接投资所形成的的固定资产的拆迁补偿金额。
三个多月以来,我们几十次找宁乡县的有关领导和单位都没有妥善处理。拆迁人若不解决机砖厂实际承包人我蒋建军所对砖厂投资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的拆迁补偿问题,引发农民工与拆迁人之间就机砖厂的拆迁补偿款错给所产生的矛盾进一步激发和升级,由此造成的严重后果,拆迁人要承担一切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此请广大网友点评发言,帮我蒋建军讨还公道!
枫树机砖厂承包经营户:蒋建军
你好,感谢你的来信。
你从1999年起在宁乡县城郊乡罗宦村承包枫树机砖厂。枫树机砖厂是1994年由该村6位村民在当地兴建,后整体出让给胡文凭。因宁乡县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需要,于2009下半年与砖厂所有权人胡文凭签订了《枫树机砖厂拆迁协议书》,并拆除了机砖厂。
1、砖厂是经依法注册登记的胡文凭的个体企业,所有权人为胡文凭,宁乡县城建投公司与砖厂所有人胡文凭签订的拆迁协议并无不当之处。
2、有关砖厂的拆迁补偿事宜,已由宁乡县城建投公司与砖厂所有权人胡文凭协商解决,相关协议已经有关部门鉴证,补偿范围已经涵盖了砖厂的建筑物、构造物、设备设施、产成品、半成品等所有被拆迁的财产,并已实际履行。目前,拆迁协议合法有效,在非经法定机关依法定程序认定无效或撤消之前,宁乡县城建投公司不能毁约从被拆迁人处收回补偿款支付给你,更不会重复支付补偿款。
3、至于你和拆迁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或其他财产争议,只能由你们自行解决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宁乡县城建投公司不能介入,也无权判定债务债权归属。
特此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