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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芙蓉区滨河路拆迁项目东岸街道杉木村违规违章报告

2017-12-23 20:02:32发布35次查看
尊敬的市长:
你好!
我是长沙市芙蓉区东岸街道杉木村四组村民黄彦珲,我向市长反映一个情况,请您来分析是否合理、合法、依规。
今年5月我们村启动了“建设滨河路”的项目,我们家在这次征地拆迁范围内,这个项目能建设美丽家园、造福一方,为配合这次拆迁,我们全家也召开了多次会议。
我们家是四代同堂,我和弟弟黄瑜都已成家并有小孩,多次向村委会反映希望能自建房屋,而村上并没有多余的土地给我们新建房屋,所以兄弟俩人、还有父母及爷爷住在同一处房屋,但是早已分家, 1本独生证。家庭人口10人,(爷爷黄彩均,父亲黄顺强,母亲罗光建,我黄彦珲,妻子缪丽华,儿子黄俊伟,女儿黄诗颖,弟弟黄瑜,弟媳朱晶晶,侄儿黄哲浩)。
当时出版公示时,我们家分为2户,1、黄顺强、罗光建、黄瑜、黄彩均;2、黄彦珲、缪丽华、黄诗颖、黄俊伟。而在5月9日,工作人员将我父母喊到拆迁指挥部,在我和弟弟都没到现场且不知情的情况下,父母签订了拆迁腾地协议通知书,且从我父母口中得知,我的拆迁腾地协议通知书也其中。我作为一户,户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能否由别人代签?父母年岁已高,为什么不通知两个儿子到现场?现在签的是爸爸黄顺强答1户,妈妈罗光建签1户。父母本来就为一户,且父母没有离婚,为何能分开两户协议?这是不是违规违章?即使离婚了也不能代签我的拆迁协议。我多次找到拆迁指挥部要求将签定我那一户的拆迁补偿协议都被他们拒绝,说我不用签,没有资格签字。你的父母已经签过了。请问市长这是否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是否让百姓的利益得到合法的最大化?我作为完全合法的公民,我没有授权于父母,我不认可父母为我代签。
曾经向有关部门反映过此事,例如芙蓉区纪委、芙蓉区信访局、长沙市信访局,都没有明确回复。
因为我们对于征地拆迁并不是很了解,所以其中有些问题不理解,但我本人绝对是支持政策工作的。如果都能以阳光、透明的方式为我们百姓拆迁安置,我想我也不会有诸多疑问,请市长解决我们的疑问,也希望市长能理解百姓的想法。我会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我的个人合法权益。
关于我街道杉木村四组村民黄彦珲通过市长信箱反映在本次滨河路拆迁项目中杉木村组违规违章的情况现回复如下:
   一、黄彦珲家庭基本情况:该户为世居在东岸街道杉木村四组的纯农户。家庭人口10人:分别为爷爷黄彩均,父亲黄顺强,母亲罗光建,大儿子黄彦珲,妻子缪丽华,孙子黄俊伟,孙女黄诗颖,次子黄瑜,妻子朱晶晶,孙子黄哲浩外加独生证1本(其中朱晶晶、黄哲浩系马王堆街道火炬村农业户口)。所以涉及到此次项目补偿安置实为8人。该户为两层楼房一栋,入户丈量面积:479.17平方(含杂屋)。区国土部门在雨花区档案局调查其建筑许可执照存根显示,该户原批:1、产权人为黄顺强;2、楼房建筑面积为72平方,杂屋48平方,批建单位为原郊区建委;房屋系1983年建成;3、人口信息不详。
   二、关于父母没有离婚,为何能分开两户签定协议?
   农村征地拆迁安置的分户区别于公安户籍的分户。依据长沙市第103号及其配套文件规定和芙国土资发【2009】27号关于芙蓉区农村住宅房屋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第十条:建房分户以家庭自然户型为标准,即农业人口的夫妻双方及其农业人口子女(农业人口的独生子女证可视为1个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无论几代均为一个户型;两个或以上农业人口子女的家庭,子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且达到了分户条件的,可以申请分户建房,分户后父母身边必须有一个本村农业人口的子女。
   鉴于该户次子黄瑜的妻子朱晶晶和儿子黄哲浩农业户口均系马王堆街道火炬村,本着对拆迁群众负责的原则。在协商过程中工作人员建议其将两人户口迁移过来一并予以补偿安置。但该户从自身利益角度考虑,不同意将两人的户口迁移到杉木村四组。所以黄顺强户本次项目涉及到补偿安置实际为8人,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为将利益最大化,按一栋二户进行补偿安置。户主黄顺强要求带大儿子黄彦珲和儿媳缪丽华及其两个孙子黄俊伟,黄诗颖为一5人户。核定面积为248平方。妻子罗光建带父亲黄彩均,次子黄瑜为一3人户。核定面积为135平方(核定面积的依据为:芙国土资发【2009】27号关于芙蓉区农村住宅房屋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在册农业人口合法面积按本区新建农村住宅审批标准进行核算,即房屋30平方米/人、杂屋15平方米/户。原证书上批准房屋40平方米/人、杂屋和沼气池面积超过15平方米/户的,予以保留)。核定面积大于原批面积。
   二、关于黄彦珲提出的父母年岁已高,为什么不通知两个儿子到现场?
   指挥部工作人员在与户主签定补偿安置协议过程中,按照先主户再分户为基本原则。如果户主因时间和地域原因以及年岁大行动不便或疾病方面等原因实不能亲自签字的,工作人员会要求户主出具相关合法委托书,方予办理。在该户中因黄顺强、罗光建夫妻二人为户主,所以分户后在签字时第一顺位为该夫妻二人完全合理合规。且黄顺强夫妇虽年岁已大,但在协商过程中全程参与,思维清晰,行动自如,具备一定的文化知识,完全可作为权益人行使自身权利。且在最终签字时除了指挥部各级工作人员和黄顺强夫妇外还有夫妇俩邀请的相关人员在场见证,在政策上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综上所述,黄彦珲所反映的二个问题,我指挥部工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完全秉承有据可查,有规可循,合理合法合情进行办理。黄彦珲夫妇多次找到村、指挥部反映此问题。指挥部工作人员本着对拆迁户负责的原则,每次都是热情接待,耐心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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