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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浏阳佳吉物流承认丢件,但是一直拖着不处理

2018-5-4 12:58:28发布25次查看
2017年1月6日从湖南浏阳工业园发76件货到长沙,客户签收只收到71件,最后联系佳吉物流承认试他们物流弄丢,推脱说年后过来处理,最后一直联系就是各种踢皮球,到现在2017年5月底还未处理,联系发件方借口换系统查不到送货单来推卸责任。
要求赔偿
一、物流公司丢失、损坏、调包托运物品的事件时有发生,当消费者索赔时,通常会被告知,要按物流单据中填写的保价金额或未保价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对于在物流中没有保价的物品,物流公司统一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目前物流行业普遍采用两种赔偿方式:对托运前保价过的快件,按照约定的保价作出赔偿;对托运前未保价的快件,一般按运费的3倍作出赔偿。物流公司的这种赔偿标准是依据2009年10月1日实施的《邮政法》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3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3倍予以赔偿。
二、发生货物丢失之后,物流公司往往会搬出《邮政法》来对付消费者,该法中对物流公司最有效的一条就是“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3倍”。这是不是说,物流公司都可以用此条款来拒绝赔偿?
《邮政法》是国家邮政部颁布的,适用于邮政部下辖的邮政业务,邮政部门是社会服务的一部分,邮政部门不是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而物流公司所有的业务是以营利为目的收发快递件,不承担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服务,快递物流企业经营的快递业务,并不是邮政普遍业务。法律之所以对普遍邮政服务中的邮件丢失规定了限额赔偿,源于该服务带有公共服务的性质,其对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收费标准是确定的、低廉的。不难看出,限额赔偿制是建立在用户低付费获得服务基础之上的,而公共服务所需成本多由政府承担。对于不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物流服务,因为服务协议的订立和履行是依据市场规律进行的,因此,这类纠纷应当按照《民法》《合同法》的规定处理,而不适用限额赔偿制。
三、服务协议是印在物流清单背面的,许多人在签字时没有注意到,快递员也没有告知,那么快递运单上印的“5倍运费”赔偿限额条款是否有效呢?
“5倍运费”这个条款属于格式条款,系快递行业对赔偿限额自行提高到5倍至10倍不等的行业自律性规定。快递公司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要对限制或免除己方责任的条款作出明确说明。但在订立合同时,一般并没有对这些进行详细的解释说明。背面没有签字栏,这种形式的告知是不明确的。物流公司将消费者的邮件寄丢后本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再以格式条款为由减轻自己的责任,对消费者是不公平的。而且,快递公司使用的保价条款是快递公司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在订立合同时,如果未就该条款与消费者进行协商或者加以明示,那么从法律上来说,应属无效的格式条款。
四、消费者如何维权?
原来快递公司对丢失快件的赔偿主要依据《邮政法》47条和59条,一般赔偿消费者资费的3-5倍。但快件不是邮件,并不应该适用《邮政法》,从一定意义上来讲,适用的法律本身就出现了错误。而新《办法》实际上却明确了赔偿额度不受“资费三倍”的限制,而是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关于损失赔偿的规定。未保价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没有约定的但有保价的按照保价办,没有约定也没有保价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合同法》规定:运输人也就是快递企业对运输的快件有保管责任,如果运输过程中货物有损毁,物流公司要与消费者按照约定给予赔偿,如果没有约定的话要给予市价赔偿,即按照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在这个过程中,物流公司丢失物品的价值是多少,将由消费者举证,证明它们实际价值。
2017-05-27 11:4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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