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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在规定时间进行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的请求

2018-5-4 11:00:41发布43次查看
尊敬的市长同志:
首先我想说的是,这是一封求助信!衷心期盼得到政府的帮助!
事情是这样的:我是长沙联道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人事行政部员工,负责公司证照年检工作,在今年3月份准备开展例行证照年检工作时,我赫然发现,2017年的残疾人就业核定时间改在了2017年底,而我已经错过了时间!在我多番前往开福区残联以及长沙市残联咨询过后,他们给我的回复均让我绝望!所以写此信件,是希望市长同志能给我提供帮助,我公司虽然是私人小企业,但确实这么多年均安排了残疾人就业,尽自己的微薄之力希望给残障人士带去工作机会和关爱。由于我们自己未能关注网站新闻和工作交接上的失误,造成错过年检时间,我公司也表示愿意承担罚款或滞纳金,但希望市长同志及政府部门能本着为人民服务的初心为我们打开绿色通道,提供帮助。因为不能核定意味着我单位要承担大几万的损失,而这个损失由我造成,我个人承担不起!所以绝望之余,只能通过市长信箱,希望得到帮助!感激涕零!!!
谭晓红
2018-3-13
谭晓红朋友:
你在网络问政中标题为《关于未在规定时间进行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的请求》的信件已经转到我会,其中所反映的问题你已经多次向我会及开福区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相关工作人员已经向你做出解释。现就你所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
1、根据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16〕46号)转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十二条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度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
2、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长沙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地税部门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长财综〔2017〕2号)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应于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向本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本年度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人数进行核实”“ 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未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核实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3、2017年10月长沙市残疾人联合会、长沙市民政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发布的《关于办理2017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的通告》第二项规定:“核定时间:2017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法定工作日)”此通告按照惯例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并下发到相关区县(市)地税局进行宣传。
4、2016年度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的《长沙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书》里有下一次核定时间的通知。
5、2018年1月5日,根据各区县(市)残联反馈的情况,我会向各区县(市)残联发出通知,将2017年度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时间延迟到2018年1月31日。
请你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办理为谢!
长沙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8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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