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市文物局,你真淡定

2018-5-3 19:23:49发布29次查看
市长同志:
我宿舍业主看了市文物局对《这是怎么回事》的回复后感到,处理这事,市政府高度重视,文物局非常淡定。根据该局的回复可以断定,周文奇对马益顺巷85、87号的添建和拆改,不在该局此次批复的“修缮”范围之内。在信中,我们已明确举报了违法者借“修缮”之名,紧挨85号主体添建房间和将87号拆除文物主体内外墙体的违法情况,该局作为保护文物的执法单位,不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却回复说:“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要求,参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文物保护工程应在竣工一年后,15个月内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目前,我局暂未收到主管部门天心区文体新局的竣工验收申请。”所以不进行查处;这意味着,只要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违法行为就可以长期甚至可能无限期延续下去。但国家文物局《文物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各地文物行政部门应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履行文物行政执法职责,及时查处文物行政违法案件;第十三条更指出“设区市和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受理举报信息,或接到上级督办、转办的举报信息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核查。上级文物行政部门明确有核查时限的,应在时限要求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级交办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长沙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第一条规定,“(一)古建筑由其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保护管理责任人或保护组织,保护管理责任人或保护组织应当与当地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签订保护管理责任书。”“(八)古建筑管理责任人或保护组织必须制定并张挂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台账,每日进行安全检查并作好记录,每月作好安全工作综述。”和文物局签有协议的“保护管理责任人”又去哪里了?而且,回复非但不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反而替违法者提供规避法律的办法:“来信中反映的马益顺巷85号与87号文物建筑本体被更改或添建情况,我局已要求使用人进行整改或依法履行设计变更手续”。能进行“设计变更”,使添建和拆改合法吗?文化部颁发的《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规定,“修缮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本体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包括结合结构加固而进行的局部复原工程。”紧挨文物主体添建房间是“为保护文物本体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处理”?拆除文物主体的间墙和外墙体更是“为保护文物本体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处理”?《长沙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历史建筑分为重点保扩建筑和一般保护建筑。重点保护建筑不得改变原有的外形、结构体系、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室内装修;一般保护建筑不得改变原有外形、结构体系,禁止损坏或者以危及安全的方式使用历史建筑。”上述法律法规,长沙市文物局应该比我们更清楚吧?
山里人同志:
您12月17日通过网络问政提交的《市文物局,你真淡定》信件收悉。经调查研究,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工程竣工验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要求文物保护工程竣工1年后15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系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的客观规律,为确保工程质量,及时纠正和整改不当修缮或修缮不到位等问题而作出的要求。如项目单位拒不提交验收申请,文物行政部门可以自行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二、关于违规改添建。我局收到您12月4日提交的信件后,已于12月7日派专人与天心区文物管理所工作人员进行了现场调查取证。由于修缮工程尚处在施工期间,天心区文物管理所将调查发现的问题当面向业主方进行了反馈,并要求对方整改。今后我局及天心区文物行政部门会加强巡查,继续予以关注。
三、关于文物保护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修缮、保养。为加强全市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管理工作,长沙市人民政府出台了《长沙市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办法》,各区、县(市)均据此组织成立了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或安排了文物保护员,这些人员系文物保护志愿者,并不是您信中所指的“文物保护责任人”。
感谢您对文物保护事业的关心。
长沙市文物局
2017年12月26日
该用户其它信息

推荐信息

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关于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