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长沙县星沙街道广生塘社区星湖湾高层一期5栋2904户违规搭建!最新进展!何时能彻底拆除!第一次投诉时间2016.06.18至今2018.03
如得不到一个有效的进展或结果!我将持续不定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或相关新闻媒体/网络平台/持续投诉举报此次事件!!以维护我的合法正当权益!(请问对于这种通过合法正规途径的投诉相关部门是否会屏蔽或有次数限制,或本人会不会受到………)
如此投诉给相关职能部门产生影响请望唔介意!
在党的正确领导下,在习总书记的带领中我们社会越来越和谐!美好!
违建:
您好!您于3月25日关于“投诉2016年长沙县违建” 的来信我们已阅办,关于您来信中提到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调查研究,现回复如下:
违法建设地点为长沙县星沙街道广生塘社区星湖湾高层一期5栋2904号,当事人为吴明珍。违法现象为:未经规划部门许可擅自进行建设,在房门前公共走廊处搭建一堵宽1.3米,高2.8米,厚0.24米的砖石混合结构墙体,并将入户门进行外移。
2016年6月18日,县执法局直属分局星沙中队队员接群众投诉称星湖湾高层一期5栋2904房屋有违法建设情形。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该处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户正在装修,将房屋通往电梯的走廊通道部分封闭,搭建一堵砖粉结构的墙并在墙内设置入户门,经询问该户装修由户主吴明珍之子李虎负责,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进行停工整改。2016年6月27日当事人将该入户门自行进行了拆除。
2016年6月28日,县执法局直属分局星沙中队执法人员再次接到市民投诉星湖湾高层一期5栋2904房屋又在进行违法建设。执法人员张铁、唐辉立即前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户将房屋通往电梯的走廊通道部分再次封闭,搭建一堵砖粉结构的墙并在墙内设置入户门,经现场勘查:该墙宽1.3米、高2.8米、墙厚0.24米,当事人不能提供任何部门同意搭建该建(构)筑物的审批证明,执法人员随即责令停工整改,并对该涉嫌违法建设进行立案调查。
2016年6月28日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拍照取证,依法下达《询问调查通知书》、现场制作勘验笔录以及检查笔录。同时我局执法人员与业主吴明珍及其子李虎联系要求其到我中队接受进一步调查询问,被当事人拒绝。
执法人员再次联系投诉人希望其为该案件提供可供依据的证据,投诉人于2016年7月18日到达星沙中队,经询问:投诉人自称姓章,为星湖湾业主,其表示不愿意提供其真实姓名、家庭地址以及身份证号码。执法人员告知其不提供个人信息,证据无效,投诉人仍表示不能提供。
2016年7月29日,执法人员联系星湖湾物业湖南宁华物业有限公司,要求其到中队就星湖湾高层一期5栋2904房屋的情况做旁证调查询问。
2016年7月29日上午10时,星湖湾物业湖南宁华物业有限公司员工龚龙,身份证号430721198004060016,前往我局星沙中队做旁证调查笔录。
2016年9月7日,县执法局就该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向县规建局发函,请求对该行为进行违法建设认定。
2016年10月17日,县规建局对该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认定,该行为严重影响规划,作出依法予以拆除决定。
我局将依据县规划局认定结果继续履行执法程序。
2016年10月20日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案件处理审批表已审批。
2016年11月4日长沙县行政执法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告知决定书》,当事人吴明珍拒签,该决定书留置送达,见证人:星沙街道广生塘社区城管专干,周双全。
2016年12月2日,长沙县行政执法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吴明珍未住在星湖湾高层一期5栋2904,且电话联系不上,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粘贴在2904房门上,限当事人7日内自行拆除星沙街道星湖湾高层一期5栋2904号违法建筑。见证人:星湖湾物业湖南宁华物业有限公司员工袁治陆。
2016年12月2日,长沙县行政执法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吴明珍并不住在星湖湾高层一期5栋2904,执法人员前往星湖湾一期洋房22栋404当事人吴明珍儿子李虎家,家中有人表示李虎长期不在家中居住,由李虎的亲戚陈建代收。见证人:星湖湾物业湖南宁华物业有限公司员工袁治陆。
2016年12月3日,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再次依法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地址为吴明珍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湘市桃林镇三合村三一组1号。
2017年6月1日,长沙县行政执法局依法下达《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和《违法建设强制拆除公告》,因当事人吴明珍并未住在星湖湾高层一期5栋2904,且当事人一直拒绝与我局执法人员见面或通话,同时亦不能提供正确住宅信息,执法人员遂将其粘贴至2904房门上。
2017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找到当事人房屋所在社区(广生塘社区),帮助其联系当事人吴明珍,仍联系不上,并再次用电话方式联系吴明珍儿子李虎,李虎表示他母亲(当事人)已回老家,并将地址(湖南省临湘市桃林镇三合村三一组1号),发送到了社区座机上。
2017年6月22日,长沙县行政执法局依法邮寄下达《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地址为:湖南省临湘市桃林镇三合村三一组1号。
2017年6月26日,由于当事人提供邮寄送达地址不准确,该送达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被退回。
2017年7月7日,长沙县行政执法局依法在湖南日报进行了登报送达,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公告送达之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使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登报送达日期自登报之日起60日后继续执行下一步程序。
2017年11月21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作出并下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的决定,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后依法进行强制拆除。目前当事人吴明珍仍然既不在居住地也不在户籍地,且电话联系不上。见证人:星沙街道广生塘社区城管专干,李栋。
2017年11月21日,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再次联系其星湖湾高层一期5栋2904当事人吴明珍儿子李虎,李虎表示他不愿意与执法人员见面,并联系他人来代收《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代收人为李勇(李虎的朋友,星湖湾高层一期5栋2904装修负责人),目前该决定书已经被签收。
2017年11月21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再次通过邮寄形式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方式邮寄至:湖南省临湘市桃林镇三合村三一组1号。
由于当事人提供邮寄送达地址不准确,该送达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被退回,长沙县行政执法局依法12月20日在人民日报进行了登报送达,公告期60日。2018年3月14公告期已过,我局执法队员再次上门对其最后告知,因当事人不在家我局执法队员电话联系告知其近期将对其违章建筑进行拆除。2018年3月21日我局联系街道准备对星湖湾5栋2904进行强制拆除,到达现场发现其已自行拆除。
以上是我单位对您的回复,如果您对回复意见不满意或有新的意见和建议,请直接与我们联系(84879045)。感谢您对行政执法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长沙县行政执法局
2018年4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