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我2月6号咨询滴滴顺风车的问题,7号早上交通运输局就有电话回复,这个效率赞一个!
但是我对回复的意见还存在疑问,交通运输局的回复如下:
网民朋友: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具体回复如下:
1、滴滴出行于2017年3月在天津取得了网约车线上服务能力认定,但是服务能力认定中注明“不开展私人小客车合乘业务”。此外目前滴滴出行提供的顺风车业务,从载客趟次、收费标准以及对提供顺风车服务车辆及驾驶员管理等方面明显与《长沙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规定》(长政办发[2017]16号)文件规定相违背,我局认为滴滴出行提供的顺风车业务不符合我市有关私人小客车合乘的规定和要求。
2、用户可登陆长沙市交通运输局官方网站查找已公布的我市以获取网约车经营许可资质的平台,如已公布的的合法平台开放了私人小客车合乘端口,均可乘坐。《长沙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规定》(长政办发[2017]16号)已于2017年4月1日由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并同步实施。针对私人小客车合乘的定义、合乘的范围、合乘的性质以及合乘行为的规范,在《长沙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规定》文件中均予以了明确(具体内容见文件),只要符合《长沙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规定》规定的顺风车行为,均属于合法合乘行为。
既然滴滴顺风车不符合长沙的政策,为什么还能在长沙开放注册,政府管理部门为什么不禁止这种行为?管理部门对于这种明显不符合政策的为什么不依法严管,如果我现在滴滴顺风车被管理单位现场处罚,这责任能算我的吗?
网民朋友: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具体回复如下:
滴滴出行于2017年3月在天津取得了网约车线上服务能力认定,但是服务能力认定中注明“不开展私人小客车合乘业务”。此外目前滴滴出行提供的顺风车业务,从载客趟次、收费标准以及对提供顺风车服务车辆及驾驶员管理等方面明显与《长沙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规定》(长政办发[2017]16号)文件规定相违背,滴滴出行提供的顺风车业务不符合我市有关私人小客车合乘的规定和要求。
由于滴滴出行平台提供的顺风车业务不符合国家以及我市有关私人小客车合乘的规定和要求,我局多次约谈滴滴出行长沙负责人,责令其进行整改,并将存在的问题反馈到滴滴出行天津总部,要求其规范全国范围内的业务,守法合规经营。因目前滴滴出行暂未在长沙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长沙交通部门还无法实现行政监管,且关停滴滴顺风车业务也非交通部门一家部门可以决策和实施。长沙交通部门也将按照职责,继续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推进规范滴滴出行公司经营业务工作,确保我市网约车经营企业规范运营。
《长沙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针对私人小客车合乘的定义、合乘的范围、合乘的性质以及合乘行为的规范,在《长沙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规定》文件中均予以了明确,如:第二条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拼车、顺风车),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由合乘出行提供者通过互联网方式事先发布个人驾车出行信息,由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出行提供者的非营运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第三条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各方包括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合乘出行提供者和合乘者。合乘平台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提供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的企业法人。”来信人提出的“不管用哪个平台,还是个人私自协商,只要是一天上下班来回各一次以内的收费,都属于非营运,也是属于合法行为,不会有相关部门查处问题”,存在概念上理解错误的问题。我市出台《长沙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规定》的目的是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厘清非法营运行为与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界限,同时对于免费互助或分摊部分成本的合乘行为,给予政策支持。只要符合文件规定的合乘行为,均属于合法合乘行为,对于不属于文件规定的“合乘行为”不适用《长沙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规定》对于合法性的认定,应根据具体的行为过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长沙市交通运输局
2018年2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