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多个自然人合伙,由合伙人中其中一位自然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用有限合伙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投资于有限责任公司。
1、执行事务合伙人(gp)收取管理费是按什么项目申报缴税呢?有减免政策吗?
2、投资一年后,被其他投资方收取此有限合伙企业的股权。有限合伙企业退出有限责任公司,取得本金及利润。请问有限合伙企业退还合伙人(自然人)本金,利润部分按投资比例分给各投资人,请问申报个人所得税是按什么项目申报,有哪些税前可扣除项?有什么优惠政策呢?有参考的政策吗?
1、收取管理费应并入合伙企业经营收入,按“个体生产经营户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无优惠政策。
2、合伙企业从被投资企业退股取得收入应并入企业生产经营收入,按“个体生产经营户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可参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文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文,无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