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住建委的及时答复,但还是疑惑:按照市住建委答复,本人父亲去世,母亲就失去购房资格,已婚子女是否有房与其无关。假如父亲在世,父母可以先后购买两套房。丧偶就失去购房资格,是否涉嫌对政策的机械片面理解?是否涉嫌对中老年人的歧视还是权利的任性?于法,通常法律理解,丧偶买房应该视同已婚夫妻买房,即使不一视同仁,一套也得允许吧,丧偶与未婚、离异有本质区别啊,怎么混为一谈?于情,中老年人不想在偏远农村居住,想进城买房居住不是符合城镇化吗,也是公民基本权利啊。
另外,经现场仔细咨询长沙县不动产中心,像我母亲这种情况,工作人员明确答复可以买房,不需要分户,因为有些只有一个儿子不适合分户,只要母亲的户口页更新(可能是标注丧偶),当然也说“仅答复二手房购买资格问题”,这个答复直接与市住建委答复不同,请问:新房和二手房购房资格的标准是否不同?
像中老年人丧偶买房基本不能贷款,基本是全款,这类人群并不多,如此选择都是现实需要,要么自己多年积蓄,进城养老,要么子女孝敬一点,父慈子爱。无奈如此解读,直接剥夺资格,是逼迫不孝分户吗?如此“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附:家庭基本情况: 本人全家为长沙县户口,父亲过世,户口本上有母亲(户主)、本人、妻子、本人新生一子一女共5人,咨询母亲购房资格。本人还有姐姐已嫁,因为农村房屋已破旧,新建盖房同样几十万且生活不方便,我们姊妹在商量集资在买房母亲居住,靠近本人帮带2胎,也不想占用子女购房资格,且也是今后姊妹共同财产)。
金字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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