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1997年将户口从原籍迁出到学校的,2008年因结婚迁回原籍,但户口性质变为非农户口。现长沙实施一元户籍制,取消农业和非农户口,而是根据居住地性质划分农村与城镇居民。我户口在原籍(农村),又没有固定工作,能享受其它村民同等的权利吗?比如:建房,承包土地等?
经查阅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并咨询公安户政、国土等相关部门,现答复如下。
你信中提到,“于1997年将户口迁出到学校,2008年迁回原籍”。证明你早从迁出之日起,户口性质已改为“非农业”,而不是2008年后才“变为非农业户口”,且根据当时户籍政策,你如果在毕业后第一年户口迁回原籍,可以办理“非农业户口转农业户口”,而你直到2008年才迁回原籍,显然再无正当理由办理“非转农”。1997年你属于自愿有偿退出“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办理“农转非”户口,即首先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权利交还给集体,较为硬性,不可逆转。户籍制度改革后你作为落户农村的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相比有本质区别。根据国土资源部2004年11月2日《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第十三条之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另据长沙市2014年8月21日发布的《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第15条:“强化建房条件审查。农村村民已有宅基地,或者已将原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的,各区县(市)国土资源局不得再批准宅基地。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村民和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或住房的,各区县(市)国土资源局不得为其批准宅基地或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综上所述,在当前政策规定下,你在农村(原籍)不享有建房和承包土地等权利。如对以上解释存在疑问和不满意,欢迎直接咨询公安户政和国土权威部门。
宁乡县坝塘镇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