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您好!
关于购房资格中的社保,在最近30个月内需累计满24个月才具备购房资格。由于我之前工作的公司有拖欠工资的行为,导致我2015年10月份到2016年3月份的社保是在2016年4月缴纳的,所以在社保缴费类型上面显示的不是“单位正常缴纳”,而是“补收(正常)”,还有换工作的时候,有时候新公司的社保缴纳没有跟上进度,导致我2017年4月份的社保是2017年5月份缴纳的,显示的也是“补收(正常)”。这样导致我在最近30个月显示“单位正常缴纳”的社保只有23个月。现有两个问题咨询一下:1、请问显示“补收(正常)”的社保缴纳是否算作社保的正常的缴纳,可否计入那24个月之内。2、如果不算做社保的正常缴纳,可否请领导考虑一下我们这种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谭先生:
您好!根据市政府安排,您的来信由我中心负责答复。您在来信中咨询923新政购房相关问题,我中心工作人员已经电话答复了您,向您做了详细的政策解释及答疑工作,已建议您先行提交购房资格申请,您表示已知晓!
如再有疑问,请拨打请拨打84662152进行咨询。
特此答复!感谢您对我中心工作的支持与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