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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宅楼地下停车场所有权与出售等相关问题

2018-5-1 19:06:12发布43次查看
尊敬的长沙市领导,您们好!我是一位普通的老百姓,花上上百万在长沙县开元路华润置地广场二期a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子质量也存在不少问题,但是现在广大业主急需解决的问题事关于住宅楼地下停车场所有权问题一事,现在华润开发商准备销售地下停车位,经询问华润开发商工作人员关于车位等相关问题,开发商销售人员与领导均是含糊其辞,拒绝公示相关内容,现我恳请长沙市领导给老百姓一个答复,问题如下:
1、关于地下停车场是否属于业主共同平摊的公共面积?所有权是归业主共有还是归开发商所有?;2、地下停车场如果归开发商所有,那开发商应该向业主公示地下停车场的产权证书,以证明开发商有权对外销售车位;3、地下停车场如果是业主共有,那开发商是否有权对外销售?4、开发商对外销售的车位价格,政府是否有限价规定?5、开发商对外销售的车位均是没有产权,也无法办理产权证书,开发商销售的 车位只是70年的使用权,按照法律规定,租赁最高期限只能是20年,那开发商对外出租租70年使用权的行为是否违法;以上问题开发商均拒绝给业主一个明确的答复,现车位开盘在即,老百姓关于是否购买车位一事也存在诸多疑虑,同时车位变动系数太大,老百姓的权益根本无法得到保障,恳请各领导体恤民情,还老百姓一个公道,谢谢!
周女士:
您好!您于11月14日的来信我们已阅办,关于您留言中提到的关于住宅楼地下停车场所有权与出售相关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调查研究,现回复如下: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该楼盘地下空间暂未出让,地下停车位未占用共有的土地,不属于业主共有。开发商作为投资建设地下车位的主体,应被认为上述“当事人”,有出售、附赠或出租的权利。但如需办理产权登记,需完善地下空间出让手续。以上是我单位对您留言的回复,如果您对回复意见不满意或者有新的意见建议,请直接与我们联系(84012607)。感谢您对不动产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长沙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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