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张市长:
您好!我是长沙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处的一名职工,几年来,我单位在发放职工过节费和加班费上出现了很不公平的现象。加班费只有临时工有,过节费也只有临时工有。我想这种现象只有在这个单位才会有吧?请领导知悉。
接到您的来信后,我们高度重视,迅速办理,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湘人发〔2006〕135号)和长人发〔2006〕70号文件规定:“新的收入分配制度入轨后,各地区、各部门和各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里的政策规定,一律不得在国家收入分配政策以及工资列支渠道之外,直接或变相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2006年6月我局客管处就已经完成了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因此不能在财政和人事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外再发放加班费和过节费。而我局客管处临聘人员的工资则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进行规范。
感谢您对交通运输工作的大力支持,希望您今后能一如既往地支持交通运输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