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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驾校恶人先告状,坑骗学员,偷税漏税,驾培处监管不到位

2018-5-1 5:04:34发布49次查看
尊敬的市长您好:
本人2016年7月5日与同学刘超国被国安驾校以7天能办暂住证坑骗入学校,我之前5月3日在顺发驾校交了600元报过名,顺发驾校可以分期付款,刚好那时候开始办理异地户口需登记半年才能办理暂住证,顺发驾校直接回绝说驾校不能代办暂住证,那会国安教练李典清承诺可以7天内办暂住证,附件唐玉艳及2016年12月2日多名学员到市政府和市交通局上访,学员反映国安驾校在招生过程中以虚假承诺的方式欺骗学员能20天办理好暂住证是一样的欺骗手段。报名费用两人一起总共6160元,我刷的信用卡,要求开发票,一直不给开,中间打了很多电话咨询暂住证办理情况,驾校一直拖着说在给办理,2个月后还没办好,我和刘超国去驾校要求退款,遭到驾校拒绝,一分不给退。严重违反了湖南机动车驾驶许可培训收费行为规则第八条,对于中途退学的,除已经发生的费用外,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将余款退还学员。
今年4月19号因听朋友说国安针对中途退学的人扣除已经发生的费用1000元可以将余款退回,就加了一个微信群,在群内得知4月20日国安很多学员都要去省政府信访办维权,特意请假去维权退费,当天去申请维权的人数将近300-400人,因个人比较激动之前跟着别人喊口号到后头自己喊口号“国安,吉安黑心驾校,坑学员坑教练退钱”。信访办约定26日开会处理,4,26日做了学员代表参与了与国安谈判。国安驾校也当场做出了答复,之后没有参与任何维权事件。驾校于6月26日与我协商,要我退出所有群还有交还合同和收据扣除700元将余款退回给我。要求退回同学刘超国的学费至今未退。退费后12月份将我告上法院说我侵犯他们名誉权。
就名誉权,2011-2017年多少国安的投诉案件,多少媒体报道,国安的信誉及名誉到底是怎样的,百度查找国安吉安坑学员坑教练相关信息32200条。《关于发布2015年长沙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排行榜通知》国安排名倒数第三,《关于2017年二季度长沙市场通报》《关于2017年三季度长沙市场通报》国安的投诉率都是第一,市场信箱的投诉从2011-2017年50多条。多年以来国安以各种坑骗行为招取学员,导致被骗学员越来越多,多家电视台报道都没有任何作用,国安一直屡教不改,管理混乱,就包括他们驾校负责人喻辉都亲口承认驾校管理混乱,经视记者卧底国安驾校:踢爆教练搞钱“五部曲”一直到现在国安出现的很多问题都没有解决。给社会造成了负面影响,驾校的名誉,信誉,烂大街都是国安咎由自取,其教育质量,服务水平都是同行业最低。
国安以废旧厂房,仓库或者立交桥下这样根本不符合条件的场地所租用充做校区,大多场地杂乱,面积狭小,配备设施简陋,根本不符合交通部、湖南省对机动车驾培机构的规定(机动车驾培机构资格及教练场地要求见附件所列国家标准),无法保障基本的驾培服务质量,甚至基本的安全都难以保障。之前新闻就有报道,市长信箱市民和学员均有投诉,国安这么多违法行为,为什么驾校还一直能开下去,还恶人先告状把被坑学员告上法庭。侵害他们的名誉权?名誉,是指社会上人们对于公民或者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方面的综合评价。试问哪一点国安达到了要求。
2016年12月2日驾培处《关于对国安驾校学员集体上访事件的处理决定的通报》中,12月5日上午国安驾校负责人向驾培处报告了处理结果,该驾校已为多名要求退费的学员办理了退费手续,为要求继续学车的学员安排了练车事宜,并承诺以后不再有类似事件发生, 对于这点国安对驾培处的承诺根本就没有兑现,2016年-2017年多起投诉事件,多起维权事件。驾培处对国安驾校予以全行业通报批评,并列入市场稽查重点监管对象;国安必须为期3个月的全员警示教育,三个月后再出现类似情况将依法停止该校招生,驾培处监管不到位,国安坑骗行为一直没有停过,培训质量和服务质量一直没有提高,维权事情2017年发生过多起。交通部门表示要认真处理,但至今仍未见有采取实际有效的措施,以致气焰嚣张,恶性不改,还将被坑学员和教练告上法庭。
按《长沙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处关于规范驾培机构经营行为维护驾培市场秩序的通知-长驾培【2015】23号》、《长沙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长沙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该校早应吊销其营业执照,到底何时才能查处吊销,请市长为我们这些弱势群体做主,还学员一个公道,让国安撤销对被坑的学员受害者诉讼,其中被告学员张丹18年1月1日才生的小孩,1月23日开庭,张丹还在做月子里,申请延期被天心区法院拒绝。也想追问下4月20日我们维权为什么等到12月份告我们!这符合规定吗?
请市长为我们受害学员做主还我们一个公道,请求退回我同学刘超国的学费。请求市长让国安撤销对张丹,李刚,谢姣的名誉权纠纷案。案号(2017)湘0103民初2869号
附件1:驾培处处罚通告.png
附件2:驾培处处罚通告.png
附件3:法院传票.jpg
附件4:法院传票.jpg
附件5:诉讼通知书.jpg
附件6:诉讼通知书.jpg
附件7:20170412224043今日女报维权新闻.pdf
附件8:vip判决书.doc
附件9:场地要求.doc
附件10:废弃厂房内建驾校.docx
附件1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docx
附件12:吉安驾校新闻.doc
附件13:唐艳玉.docx
附件14:学员被坑记录.doc
附件15:驾校违规处罚.xls
我局驾培处关于学员谢姣反映的两个诉求:1、请求退回谢姣同学刘超国的学费;2、请求让国安驾校撤销对张丹、李刚、谢姣的名誉权纠纷案(案号2017湘0103民初2869号)的回复:一、关于谢姣的退费诉求,应由其本人提出,我单位根据谢姣本人诉求进一步核实具体情况。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退费政策:根据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驾驶许可培训收费行为规则的通知》(湘价服[2014]93号)规定:“从2014年9月1日起全省机动车驾驶许可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驾培机构根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等因素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培训机构在执行收费文件前,要将收费价格抄送至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机关所在行政辖区价格主管部门和许可机关。驾培机构应当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培训内容(含车型)、培训方式、培训学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结算方式、重考重训等内容。”故有合同一般按照合同约定条款执行,双方也可以协商解决。二、关于学员反映与国安的民事诉讼,已进入司法程序,由法院审理进行依法判决,双方是否可以协调撤诉是由诉讼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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