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国发[2013]42号文件的问题探讨
2018-5-1 4:26:12发布135次查看
邹均:
您好,关于您对《周亮随调安置退档事宜的信访件》回复提出异议,现对您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您提出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办法》第三条,关于事业单位补充人员,应当实行公开招聘的规定,不包括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的政策性安置人员。但国发〔2013〕42号文件已经明确随军家属按照单位编制身份对等安置,说明随军家属已没有不经公开考录和招聘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特殊政策,周亮于2016年12月未经公开招聘取得县政府事业编身份,不符合政策规定。
二、关于绝大部分随军家属没有工作的说法没有依据。根据国发〔2013〕42号文件第四条关于“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的政策。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有多种途径,不只是安置到了机关事业单位才算有工作。
军转干部安置处
2017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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