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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商局的回复处理意见不满意

2018-5-1 3:10:59发布58次查看
市长,您好!
我们是五一中央领御的业主,1619房间每天卖保健品,导致每天很多的娭毑、嗲嗲进出小区,在1619房间开大会,宣扬他们的产品,搞得像传销组织一样。也经常导致小区电梯要等很久,而且卖保健品的还办理了营业执照,住改商问题要经过我们业主同意的,但是我们业主没有签过字(至少我们小区业主群的业主都没有签过字),对我们生活影响极大。而且1619房的老板为了顾客的方便进出,经常破坏我们的门禁,导致小区的安全也存在问题。现在我们就想问,住改商不是要经过业主同意的吗,为什么我们业主没有同意的情况下就办理到了营业执照,我们业主是强烈反对在小区住改商的,严重影响了我们的生活,破坏了小区环境,另外,嗲嗲、娭毑如果发生什么意外,对于业主来说也不想看到。请相关部门取缔在小区这种召集嗲嗲、娭毑来小区上门推销保健品的活动!并且我们业主坚决不同意住改商!
关于市长信箱193495信件的回复
尊敬的唐凯先生;
您好!您的信件已转交我局办理。针对您所反映的问题,我局于1月25日指派通泰街工商所执法人员上门进行了核实,经查:长沙市开福区潘城堤巷89号枫麓园1栋1619号房在我局注册为个体经营户,名称为“长沙市开福区众晟福食品商行”,注册时间为2017年3月28日,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零售;保健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个体户在注册登记时依法向我局递交了当地社区同意开展经营活动的证明材料,因此该经营户为合法经营。
特此回复。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福分局
2018年1月30日
我不知道工商局有没有明白我们业主的意思,首先是我们业主没有签名同意住改商,那他何来的营业执照,又怎么能开展经营活动呢?物权法规定,没有业主签字,或者有相关业主不同意,就不能住改商!现在我们业主就是不同意住改商的问题!
唐凯先生: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现答复如下:根据《湖南省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湘政办发【2016】69号)第六条的规定:“允许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办理登记注册时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经查阅该经营户的注册登记材料,该户提交了由居委会盖章的证明材料,符合工商登记条件。
特此回复。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福分局
2018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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