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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共享单车管理,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018-5-1 1:48:59发布50次查看
完善共享单车管理,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市长及领导们好!
我是一位年过半百的老同志,在金麓小区附近发生了一件令人费解和十分难过的事情,恳请希望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关注。
事情是这样的,2017年11月9日,吃过晚饭后,大约七点四十分左右,我和老伴外出散步,当我们路过小区人行道时,前面有一辆共享单车很不规范的停在人行道盲道上,正当我们即将经过时,共享单车突然倒下,正好砸在我老婆的脚上,当时,感觉脚痛得不是很厉害,也就没有把它放在心上,随便拍了一个照片,就一撅一拐继续散步。到了第二天晚饭后,疼痛加剧,才想起要与经营小房车公司反应,然后,通过百度搜索找到了该公司热线4001507507,通过向经营小房车共享单车公司反应和协商,该公司拒绝承担一切责任。
我作为一名(受害者)家属是自愿认为的,因为是经营小房车共享单车公司的单车没有停放在指定的地方,造成造成行人出行不方便,使我老婆无怨无故被经营公司的小房车砸伤,按道理,依法规,该公司与受害者已构成侵权关系,应该承担受害者相应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但该公司不但不承担理赔责任,而且还拒绝提供长沙市小房车公司的地址和联系电话,现在受害者,维权投诉无门。
今天,虽然砸伤我老婆的脚,问题不是很大。但是,这样以来,就引起了一个更大的社会影响和受害者问题。
假设:在当今的年代,政府有关部门如没有很好的管理办法,规范共享单车,不久的将来,在长沙市的某一个角落或在某个城市的某条道路上,连续发生更多的共享单车无故砸伤小孩、老人,并导致小孩、老人骨折或更加严重的砸伤事件后,如经营共享单车的公司还是拒绝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赔偿和法律责任。那么,全社会无辜的受害者,弱势群体,特别是小孩、老人,该怎样去讨回自己的公道?这个问题,是否能引起政府有关部门和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写于长沙市岳麓区金麓小区
2017年11 月11日
网民朋友: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具体回复如下:
一、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作为一种“互联网+交通”的新业态,有效满足了公众短距离出行需求,在解决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交通部8月份出台了共享单车发展指导意见,各地方针对共享单车的管理办法正在制定中。
二、长沙针对共享单车存在的问题,已经出示了《长沙市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正在报市政府审议。当政策出台后,政府各个部门对共享单车的职责分工和管理办法将会更好的规范共享单车。
三、对于共享单车对乘客造成的权益损害、人身伤害,建议来信人保留相关证据,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法律援助0731-12348)
附件:长沙市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长沙市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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