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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求依法拆除长沙县境内的安沙镇、江背镇、北山镇五家违建炸药库的报告

2018-5-1 1:38:59发布56次查看
致:长沙市人民政府、陈文浩市长
长沙县安沙镇武龙建材公司、安沙镇宝塔麻石厂、北山镇宏伟麻石厂、江背镇乌川湖建阳采石场、江背镇旺发采石场,在未经国土局、规划局等主管机关审批程序的情况下,占用农用地各自修建了五个小型炸药库,上述五家单位的违法建筑多年来对周边居民的生命与财产造成了巨大的安全隐患。为此:
1、2016年9月19日,长沙县安委办《关于全县小型民爆仓库隐患整治会议纪要》长县安办纪【2016】2号文,认定上述民爆仓库未达到相关安全技术标准,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属于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违章建筑,要求限期整改安全隐患和问题。
同年10月26日,长沙县安委办再次发文《关于全县小型民爆仓库有关问题协调工作会议纪要》长县安办纪【2016】3号,要求上述5个小型民爆仓库延期3个月办理国土、规划等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自2017年1月27日起暂停使用。然而,截止2017年10月,该公司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炸药库也依然在使用。
2、2017年1月4日,长沙县国土局《关于长沙县安委办<关于小型民爆仓库有关事项认定的函>的复函》长县国土资源局【2017】3号文,认定上述五家单位的炸药库未办理国有建设用地或集体建设用地手续,未批先建属于建法用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七十六条的规定。长沙县国土局于2016年10月14日将上述五家单位违法用地的情况移送至长沙县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理,但目前行政执法局也没有了下文。
3、2017年1月3日,长沙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认定意见的复函》长县建函【2017】4号文,认定“该项目未办理乡村规划许可证,违反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章第三十条规定,属违法建设行为。”
长沙县境内五家现有小型民爆仓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长沙县安委办汇同多家主管部门做了详细的调查和论证,并形成了会议纪要,一致认为:长沙县境内现有五家小型民爆仓库违反了2014年12月3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以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章第三十条之规定,明显属于违法建筑,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因此,我会特提请市级领导部门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坚持拆除违规建设的小型民爆仓库,确保长沙县民爆行业的安全生产。
特此报告。
附件:1、长县安办纪【2016】2号;
2、长县安办纪【2016】3号;
3、长县国土资政函【2017】3号;
4、长县建函【2017】4号
长沙市民爆器材和爆破工程协会
2017年10月25日
网友:
您好!
收悉长沙市民爆器材和爆破工程协会于10月25日致县长信箱《关于请求依法拆除长沙县境内的安沙镇、江背镇、北山镇五家违建炸药库的报告》,现将有关事项回复如下:
1、2016年5月6日,县安委办收到某公司《关于请求加强我县民爆物品仓库安全监管的报告》,反映我县5家小型民爆仓库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请求对我县民爆仓库进行一次大检查整改。针对该公司反映的问题,县安委办先后致函北京国泰民康安全技术中心,县公安局、县规划建设局、县国土局、县消防大队、县气象局,调查5家小型民爆仓库的情况,并于2016年9月13日、2016年10月26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相关问题的整改工作。因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把握不准,要求县公安局(民爆物品的主管部门)专题向上级请示。
2、2016年10月25日《湖南省公安厅复函》明确:小型民爆仓库必须安全评价合格;小型民爆仓库远离乡镇和人员居住区,国家未列入规划之列;小型民爆仓库不需消防设计、审核。
3、依据《湖南省公安厅复函》,县安委办于2017年1月17日再次召开专题会议,我县5家小型民爆仓库安全评价合格,与会人员一致同意尊重上级部门的权威意见,不再认定5家小型民爆仓库存在安全隐患;对于5家小型民爆仓库的其他问题,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长沙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0月25日
网友:
您好!
您于2017年10月25日关于“请求依法拆除长沙县境内的安沙镇、江背镇、北山镇五家违建炸药库的来信我们已阅办,关于您来信中提到的相关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调查研究,现回复如下:
长沙县北山镇宏伟麻石厂,该厂炸药库建于1986年7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的新建建筑,该厂已于2017年2月停产至今,采矿许可证经两次延续于2017年6月到期,目前处于无证关闭状态,其炸药库用地位于采矿权(证号:c4301212009047120009633)发证范围内。
长沙县武龙建材有限公司,该公司炸药库建于1985年8月,且至今未进行改扩建。
长沙县江背镇乌川湖建阳采石场,该采石场至2016年12月开始已停止开采,该石场采矿许可证已于2017年4月到期,我局三分局已于2016年对该单位占用林地行为进行处罚,目前处于无证关闭状态。
长沙县安沙镇宝塔湾麻石厂,该采石场已于2017年1月停止开采,我局一分局、三分局已分别对该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目前该单位处于停产状态。
长沙县江背镇旺发采石场,该石场已于2017年1月开始停止开采,我局一分局、三分局已分别对该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目前该单位处于停产状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款“采矿权人享有下列权利:在矿区范围内建设采矿所需的生产和生活设施,”我们认为长沙县北山镇宏伟麻石厂新建小型民爆仓库不构成非法占地的行为。长沙县武龙建材有限公司新建炸药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新建建筑,不构成非法占地行为。长沙县安沙镇宝塔湾麻石厂、长沙县江背镇乌川湖建阳采石场、长沙县江背镇旺发采石场也已处于停产阶段。
关于采矿企业用地问题,业界一直颇有争议,关于我县小型民爆仓库有关问题,县安委会已多次组织相关单位协商均无果,依据长沙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县小型民爆仓库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长县安办纪[2017]1号)文确定的本着尊重历史,尊重现实的原则,对上述五家小型民爆仓库的历史遗留问题认真协商,妥善处理。我局认为针对该特殊用地情况,在保证无安全隐患情况下(小型民爆仓库安全问题省公安厅已明确答复),应在各方达成一致解决意见后,再行处置。
以上是我单位对您的回复,如果您对回复意见不满意或有新的意见和建议,请直接与我们联系(85252110)。感谢您对行政执法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长沙县行政执法局
2017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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