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2015年3月至2017年8月期间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担任合同制书记员,工资从2017年1月开始每月上调400元,但是一直没有到位,我8月底从中院离职,9月份开始涨工资,并于12月25日给还在中院的同事今天补发了1到8月份的上调工资。但是我已经离职,单位并未对我们已经离职的员工进行工资补发。
想咨询长沙中院的做法是否违反劳动法,我应该如何处理?
张弘治:
您好,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若您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商或调解不成,您可以向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劳动仲裁需提交以下基本资料: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机关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2、仲裁申请书;3、证据资料(银行流水、劳动合同、上调工资依据等)。
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17年1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