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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购房资格问题的咨询

2018-4-30 20:52:23发布33次查看
简述:
1、8月喜闻人才新政从外地转回长沙工作,9月中旬找到新的工作单位,同时也申请专科学历认证,学历认证需要时间,学历认证报告打印时间为9月27日;
2、公司是这个月也就是10月才开始为我买社保;
问题:
根据最近的新政策“9月30之前打印的学历认证报告可以适用原来8.21人才新政”社保要求在保(无时限要求);那么请问我只有10月份的社保,我11月份具备社保在保的要求,是否有购房资格?或者我12月去购房,有10月、11月的社保能否有购房资格?如果有需要去哪个部门申请人才新政购房资格?
八只恐龙:
您好!根据市政府安排,您的来信由我中心负责答复。您在来信中咨询923新政购房相关问题,我中心工作人员已经电话答复了您,向您做了详细的政策解释及答疑工作,告知如果要按照923之前的政策执行,需满足社保9月份已开通账户并生产缴存记录的条件。您这种情况,考虑还是只能按照923之策执行!
另外,如果您夫妻双方有一方落户长沙,即可获得购房资格。(如何落户请咨询公安户籍机构)
如再有疑问,请拨打请拨打84662152进行咨询。
特此答复!感谢您对我中心工作的支持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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