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领导:您好!
本人于12月份在长沙某家公司工作,有签劳动合同,但合同条款中写了一条:一年后在工作中表现优秀者方可向公司提出购买保险。这个条款是否不合法?因已同意签字。是否还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
龚燕:
您好,我支队2018年2月1日收到你咨询社会保险相关问题的来信,现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如用人单位拒不依法为你办理社会保险,根据《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您可以向用人单位工商注册登记的同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者就近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或者投诉。如果举报,将依法为您保密;如果投诉,请您携带本人身份证和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如:劳动合同、工资条、入职表、求职表、工作证、考勤记录等)。
如果您还有未尽事宜需要咨询,请直接拔打长沙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举报投诉中心电话0731-84428020进行咨询(地址: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57号)。
长沙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2018年2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