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于2013年用商贷购买一套房(简称a房),由于当时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够一直等到2015年我才用亲戚家的一套房产证作抵押(简称b房),办理成功了商转公,并且在2015年拿到了a房的房产证,我想问的是:(1)可否用另一套房产证(简称c房)置换出抵押中的b房房产证,这样的话a房和b房的房产证都在我们自己手上了。(2)如果可以置换,a房房产证虽然在手上,但是仍然是通过抵押了其他房产证进行的公积金贷款,那么a房可否上市交易过户给他人。(3)如果不可以置换,a房可以通过什么渠道进行交易出售呢?
以上是我的一些疑问,麻烦您能够给予答疑解惑,不胜感激!
黄先生:
您好!
您写给市长信箱的信件已收悉。现就您关心的问题回复如下:
根据您所述的情况,您在办理商业银行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因所购房屋(a房)不能设定抵押,使用了其他房产(b房)设定抵押。根据《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有关住房抵押的设定的规定,原则上须以所购房屋设定抵押。目前您的所购房屋已办理了产权证,应及时至我中心办理产权置换手续。在您的该笔公积金贷款结清前,不可出售您的所购房屋(a房),亦不可用另一套房产(c房)置换目前设定抵押的房产(b房)。
由于四区县市(浏阳市、长沙县、宁乡市、望城区)不动产登记抵押与内五区(开福区、芙蓉区、天心区、雨花区、岳麓区)未实行抵押登记、抵押物互换等业务办理的互通互办,不同地区的抵押置换需分别前往各地办理。若您所购房屋位于内五区,需前往我中心芙蓉区管理部(蔡锷中路伍家井一号原长沙二手房交易市场四楼)办理。
我中心已电话联系您,就您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若您以后还有住房公积金方面的疑问,欢迎您拨打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我们会为您详细解答。
感谢您对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支持!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3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