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领导好:
长沙市住建委制定923政策,在长沙县区域内有关政策由县住房保障局执行,目前本人遇到困难,您看看要转长沙的哪些部门才能解决?(别转市住建委了,他们已经尽力,)我希望市长信箱转到各级的问题,不是踢球样,转来转去问题最后得不到解决!
情况说明:本人咨询住建委,答复是923以前付定金已购房但未提交资格审查的人员可以按520执行,我符合政策,开发商销售代表联系长沙县住房保障局,按市住建委说的联系负责人曹杨,市住建委也多次与她本人沟通,我们去办理时答复是不能执行,我现在是不知道要怎样解决这个购房资格的事,也许是市住建委和县住房保障局不属一个部门,无权过问,难道又要写信给市住房保障服务局,我真的没办法了,真心期盼市领导帮我协调解决好此事!(所购楼盘是长沙县的广华大厦)
网友:
您好!
您于11月30日以《长沙县有政策不执行》为题反映我局不执行“923”政策,希望相关部门解决,经我局核实,现回复如下:
经查,市住建委暂未下发有关“9.23”以前付定金购房,还未提交资格审查的人员可以按“520”政策执行的相关文件,故我县只能按照9月22日市住建委下发的《关于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促进健康发展的通知》及9月24日市住建委长沙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关于执行“长住建发[2017]151号文件(9.23限购政策)的相关操作细则》执行。该细则对于限购政策执行时限有明确规定“2017年9月23日以前已进行购房资格申请的按“5.20”政策执行,之后申请按“9.23”政策执行。”我局将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履职部门职责。
以上是我单位对您来信的回复,如果您对回复意见不满
意或有新的意见建议,请直接与我们联系(联系方式84013200)。感谢您对住房保障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长沙县住房保障局
2017年12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