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长您好:
契税新政出台后,株洲市根据新政策,对年前购买株洲房屋且房产证还未颁发的购房者,返还了多交的房产契税,仅需按新政策纳税。
我想咨询:长沙何时开展此税费返还事宜?
谢谢!
尊敬的纳税人:
您的问题我局已收悉,并做以下回复: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自2016年2月22日实施。凡是于2016年2月22日及以后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房地产交易契税、符合《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条件的,均可享受优惠税率。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文件规定,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