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生育津贴新政策的两点投诉
尊敬的市长:
我爱人于2015年1月22日开始休产假,按照规定休满158天,于2016年6月29日开始上班,并于7月1日向单位递交了办理生育津贴的证件。由于需要在家照顾孩子,无奈在未办理好生育津贴的情况下,于10月19日在原单位办理离职手续。由于在2016年6月29日-10月19日之间,长沙市社保局一直以省人社厅未出台新政策为由,不予办理生育津贴,。
本人就湖南生育津贴新政有如下两点问题投诉:
一、在新政出台前,离职停保的的,生育津贴如何计算。如果按照规定,停保的职工就不能办理生育津贴,像我爱人这种情况,因新政未出台而提前离职的,如何处理。请不要一刀切执行停保即不可办理生育津贴,因为这不是我们不去办,而是你们不给办。
二、如果同意办理98天的生育津贴,那新增加的60天产假的生育津贴是由原单位支付,原单位如果不愿意支付,又如何办理。
以上两点,应该是《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女职工产假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74号,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烦请各级领导高度重视。
您好!
我局工作人员已与您进行了电话联系,就湖南省生育新政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解释,关于您家属生育津贴领取之事建议您本人与单位进行沟通协调,由单位尽快到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局办理信访人家属的生育津贴事宜;如单位不按照相应政策执行,您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最后,祝生活愉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