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长先生:
您好!我们恒泰商业广场众多业主获悉长沙慈济医院有限公司拟租赁岳麓区枫林三路的新宇综合楼整栋作为医疗场所,然该楼与恒泰广场项目仅一通透围墙之隔,且紧临小区的主入口。我们作为恒泰广场的业主,经向相关职能部门了解,拟建新宇综合楼建设成综合性医院的行为,应属违法建设行为。
一、新宇综合楼擅自变更用地和房屋使用性质
根据规划相关要求,新宇综合楼拟建是仅能作为普通的商业用途,并不能用作其他用途。况且,医疗场所和医院均属特殊行业,如建设综合医院,需提前报相关部门立项和审批,在按照相关规定及要求方可建设,经验收合格后才可投入使用。
1、经我们业主向长沙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即开发商反应此情况后,从开发商处获悉:2015年1月6日,长沙市城乡规划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下发【关于长沙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不予准许在新宇综合楼设立医院的报告》的回复意见】,确认新宇综合楼审批用地性质为商业金融用地,并已告知新宇综合楼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改变使用用途。
2、从规划局获悉:2015年1月6日,长沙市城乡规划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下发【关于长沙慈济医院有限公司《请求解决医疗用房的报告》的回复意见】,开发建设的新宇综合楼审批用地为商业金融业用地,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医疗、保健等用房应为医疗卫生用地;新宇综合楼不得作为医疗用房使用。
二、错漏百出的环评报告
1、长沙慈济医院项目没有得到规划部门同意就已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确认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是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的法律凭证,是建设活动中接受监督检查时的法定依据。没有此证的建设单位,其工程建筑是违章建筑,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包括住宅、工业、仓储、办公楼、学校、医院、市政交通基础设施等)的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均需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具体范围包括:
1)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
2)各类市政工程、管线工程、道路工程等。
3)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近代建筑的大修工程以及改变原有外貌、结构、平面的装修工程。
4)沿城市道路或者在广场设置的城市雕塑等美化工程。
5)户外广告设施。
6)各类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法律条款,长沙慈济医院项目建设在没有得到当地规划部门的同意的条件下(规划部门明确出具了不同意建设该医院建设项目的红头文件),私自进行开工建设,不符合法律法规,属于违规建设项目。但是环评报告第9.1.1节中明确指出该项目符合长沙市总体规划,符合用地性质要求,这个行为性质非常严重,属于弄虚作假,违规操作,严重影响了该环评报告的权威性和严谨性。
说明: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可知,用地主要分为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与广场用地g。商业用地属于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私立医院虽属于经营性商业场所(工商属性),但私立医院用地应属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中的医院用地,不属于商业用地范畴。因此本项目属于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属于违法行为。
环保局没有认真对待受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团体及个人的意见。环评报告中的公众参与的内容存在不合理的问题。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公众认为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公众意见未采纳且未附具说明的,或者对公众意见未采纳的理由说明不成立的,可以向负责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并附具明确具体的书面意见。负责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公众意见进行核实。
在长沙慈济医院项目环评报告中,恒泰商业广场开发商及其业主们明确不同意该项目实施,因为恒泰商业广场及其业主们为该医院项目最为环境敏感的目标(其他被调查对象如麓山润城、中房h联邦小区居民、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顶街道离该医院项目的距离至少150m,且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基本不会受到医院项目的影响。而恒泰商业广场的商品房距医院用房间距只有17.5m)。环评报告中的20份调查表都是离医院项目距离较远(至少150m距离)的小区居民,主要为麓山润城、中房f联邦的业主,其位置在医院的西南边,常年处于主导风向的上风向,不会受到医院的大气污染影响,调查表没有出现持反对意见的恒泰商业广场的业主,这样的调查表数据不合理,不客观,对实际情况的客观反映是不真实的。因此,环评报告公众参与的内容需重新核实,进行重新调查并公示。同时,本项目环评审批机关没有重视该意见,审批报告前没有进行开会协商进行核实,就审批通过了医院项目的环评报告。
说明:环评报告中的公众参与章节提到了长沙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该项目持反对意见,而将恒泰房地产的业主们的反对意见视而不见。同时在环评报告中第14.1.8节中明确提出该项目当地公众支持本工程的建设,无反对意见。报告中自相矛盾,忽视反对意见的团体和个人的意见,可以说此环评报告中存在较大的漏洞,需重新进行公众参与调查。
环评报告中缺少辐射环境影响评价内容。
根据国务院令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长沙慈济医院项目还必须补充辐射专项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才能投入使用。本环评报告中由于湖南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不具备辐射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故报告中没有辐射相关评价内容。
4、环评报告的基础数据存在明显的误差。
恒泰商业广场商品房离该医院直线距离仅为17.5m(两栋楼的间距),而环评报告中明确指出医院与恒泰商业广场项目的红线距离约30-120m(见环评报告第1.8节),数据相差太大,报告中所谓的约30-120m的这个数据严重影响了专家的评审。
5、环保局审批通过环评文件,法律依据不充分。
环评文件在2014年7月-8月期间分别进行了现场张贴公示、媒体公示,环评文件早已提交环保局审批,但是环保局从2014年8月至2015年9月期间未审批该环评报告,但是在2015年9月环保局却以国务院下达的《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为依据立即审批通过了环评报告,法律依据不充分,明显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法律条文。
6、环评报告中没有定量分析大气污染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环评报告中没有对污水处理站的恶臭气体(其主要成分为硫化氢和氨气)进行定量分析,是否会影响到距离仅有17.5m的恒泰商业广场的商品房业主的生活。这部分内容非常重要,环评报告中仅对机动车尾气和备用柴油发电机尾气进行了定量分析,却避开了影响更为恶劣的恶臭气体的定量分析,仅仅说恶臭气体较少,这是典型的避重就轻的做法,忽视了恶臭气体对医院周边的居民的生活环境的影响(恶臭气体不同于汽车尾气,恶臭气体达到人能够感觉得到的浓度时,会严重影响人的生活)。
7、环评报告中指出二氧化氯制备不构成重大污染源是不合理的。
环评报告中第8章环境风险分析中对二氧化氯制备的风险进行了定性分析,没有进行必要的定量分析,因二氧化氯泄露会对人造成严重的危害,因此需通过定量分析来得出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而不是直接定性得出不构成重大污染源。
综上所述,以上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经过我们业主走访多个审批部门,高新区规划局及高新区环保局已告知我们广大业主已经审批通过,这让我们全体业主感觉到非常的不解,希望政府能够给我们群众一个合理的说法,我们全体业主决定团结一致,坚决依法维权到底,从而维护好我们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
谢谢!
网民朋友:
您好!感谢您的来信,现就您反映请求紧急处理慈济医院审批和验收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环评审批未违反法律规定
1.环评审批是依环保有关法律办理。长沙慈济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济医院公司)租赁位于枫林三路的新宇综合楼(独栋)建设民营医院,长沙市卫生局于2014年1月进行了受理并公示,2014年3月25日下达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长卫改设字(2014)第4号文)同意其建设。随后该公司按法律规定分别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2015年9月7日向长沙高新区政务中心城管环保局窗口提交了委托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清环保公司)编制的长沙慈济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环评报告)、专家技术评审意见等资料申请环评审批。窗口人员在审查其申请资料后办理了进窗手续,在规定审批时限内,城管环保局依据环保法律规定作出了同意建设的批复。该项目受理、审批过程均按规定在长沙高新区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中的环境保护栏目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反馈意见。整个审批过程,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如认为慈济医院环评审批决定侵犯您的合法权益,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2.环评审批不存在违反规划法的问题。新宇综合楼系李新泉、李宇所有,其建设过程中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用地性质为商业金融用地。该楼竣工后,长沙高新区规划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于2015年9月2日同意其验收。慈济医院公司作为商事主体选址利用已竣工并经规划验收的新宇综合楼建设民营医院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服务社区居民,一是经长沙市卫生局同意,二是与新宇综合楼用地规划为商业用地性质一致,规划法并未对此类项目的环评审批作出明确规定。如长沙市内的爱尔眼科医院、玛丽亚妇产医院、青园友仁医院都建设在商业用地或居民区,且都通过了市环保部门的审批。根据《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二)公开区域医疗资源规划情况。各地要定期公开公布区域内医疗机构数量、布局以及床位、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情况,并将社会办医纳入相关规划,按照一定比例为社会办医预留床位和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空间,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具体数量和地点限制。出台或调整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须及时向社会公开公布,并详细说明本区域可新增或拟调整的医疗资源的规模和布局。对涉及新增或调整医疗资源的,包括新建城区等,政府必须落实保基本的责任,同时支持由社会力量举办和运营医疗机构。未公开公布规划的,不得以规划为由拒绝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或配置医疗设备”,国家对社会办医地点没有限制。综上,我局作出的环评审批决定不存在违反规划法的问题。
二、关于环评报告的技术答疑
清环保公司对长沙慈济医院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中的数据、内容、结论负有法律责任。如对环评报告有任何技术方面的疑问,可以向永清环保公司咨询;如认为环评报告编制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永清环保公司的法律责任。永清环保公司对于您提出的技术疑问,组织环评技术人员进行研究分析后给出了答复(详见附件)。
附件:关于长沙慈济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有关技术问题的说明:
关于长沙慈济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有关技术问题的说明
我公司受长沙慈济医院有限公司委托编制长沙慈济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过程完全按照国家环保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标准、规范要求执行,现就恒泰中央广场的业主对我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质疑问题作出以下说明:
1.关于是否违反规划编制环评报告的问题。根据调查了解,规划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商业用地上建筑物不得用做医疗设施建设。目前大部分城市除公立医院用地性质规划为医疗卫生用地外,其他民营医疗机构用地性质均不属于规划的医疗卫生用地,而属于商业用地。另外我司在与长沙慈济医院签订环评合同时,长沙慈济医院已取得长沙市卫生局批准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批准文号:长卫改设字(2014)第4号文)。本报告编制过程不存在违反规划的情况。
2.关于征求恒泰中央广场业主意见的问题。本项目编制期恒泰中央广场正处于建设初期,尚未有恒泰中央广场业主入住,无法进行入户调查,环评公示阶段也未收到任何恒泰中央广场业主的反馈意见。尽管如此,我们对恒泰中央广场开发商进行了团体公众参与调查,并在环评报告书公众参与章节对其反对意见进行了详细说明及意见反馈。2015年9月,长沙高新区城管环保局受理慈济医院环评审批公示时,恒泰中央广场业主也未提出任何意见。
3.关于采用《当代商报》作为媒体公示的问题。《当代商报》是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面向全国公开发行的一家综合性日报,覆盖全省及全国省会城市,是一家具有影响力的报纸媒体。本环评选择《当代商报》作为公示媒体,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6]28号)第2章第十条的要求。
4.关于环评报告中恒泰中央广场与慈济医院距离的问题。环评报告将环境保护目标恒泰中央广场离慈济医院的距离表述为约30 – 120 米,是环评现场踏勘时对恒泰中央广场项目里建筑物至慈济医院项目的距离进行估算的数据,虽4#栋离慈济医院最近距离只有17.5米(恒泰业主提供数据),与30米存在一定差距,但不对环境影响分析造成影响,该距离数据不是强制性的卫生防护距离规定,所以不会影响专家评审,也不影响环评结论。
5.关于辐射环评内容的问题。我公司不具备辐射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故未对项目辐射方面内容进行评价,但在报告中提出“建设项目有关辐射影响,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单项评价”的要求,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6.关于污水处理站恶臭的问题。慈济医院采用的污水预处理工艺为一级强化处理工艺,达《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 -2005)表2中预处理标准的要求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一级强化处理工艺其处理流程主要是医院污水经化粪池进入调节池,调节池前设置格栅,调节池内设提升水泵,污水经提升后进入混凝沉淀池进行混凝沉淀,沉淀池出水进入接触池进行消毒后达标排放。整个处理过程并未涉及生化处理过程,且项目一体化强化处理设施为地埋式,污水处理中产生的臭气极少。因此,本评价报告未对污水站恶臭气体排放的环境影响进行定量分析,并非避重就轻,定性说明可以满足评价要求。
7.关于二氧化氯风险评价的问题。对照《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 169-2004)附录a.1中的物质危险性标准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二氧化氯未列入上述两个文件中的附表,无临界量标准,不属于可能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物质,无需经过定量分析便可确定二氧化氯不会构成重大危险源。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4日
长沙高新区城管环保局
2015年12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