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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工商局有关办事程序和态度是否立足于便民

2018-4-28 0:58:02发布37次查看
我是高新区的一个个体加盟店,出于经营需要注销原来的营业执照,公司提供了所有相关的资料,分部负责人自己去了,可是。。。可是。。。可是。。。,不晓得出于什么考量,就是不让办,说一个签字不对。我的理解是园区工商户宽进严出,但是我们都是在这里生活工作了好多年,,政府提倡简政便民,我们的服务部门是否能换位思考,收起那属于过去式的傲慢和高贵,设身处地的为广大老百姓想想,简政便民。。。简政便民。。。简政便民。。。,为高新区添彩
经调查,投诉人于2017年3月14日来我局注册科办理分公司注销业务,受理人员在审慎审核投诉人申请材料时发现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与档案内法定代表人签字字迹明显不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关于审慎审查企业登记申请材料签字的指导意见》(湘工商注字〔2013〕294号):办理各类企业登记,应按照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要求,审慎审查登记申请材料上的签字。无法确认申请材料中签字真伪的,登记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证据或者相关人员到场确认,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补充证据或者相关人员未到场确认,导致无法核实相关材料真实性的,登记机关可以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规定,受理人员对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有审查义务,要求企业提交真实的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登记申请书》也是职责所在。
当时,受理人员要求投诉人将材料带回公司重新签字过来,但投诉人不理解配合我们的工作。接到投诉后,我局马上与投诉人取得联系,经过耐心政策讲解,指导其办理分公司的注销业务,并取得谅解。
高新工商分局
2017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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