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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工伤补偿问题

2018-4-28 0:32:44发布73次查看
1、长沙市《工伤保险办法》(2004)34号现在是否有效?是否在2014年新修改了《工伤保险办法》?
2、原长沙市《工伤保险办法》(2004)34号第四十二条是否仍然有效?“第四十二条 职工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先按照有关规定取得人身伤害赔偿。获得人身伤害赔偿的总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所在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所在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所在单位补足差额部分。无法取得人身伤害赔偿的,凭确定无法取得赔偿的法律文书或证明,由所在单位申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或由所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3、交通事故与工伤是否按双赔偿。
谢谢!
“拜师”网友:
你好!长沙市工伤保险局就你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关于长沙市《工伤保险办法》(长政发【2004】34号)的问题。该文件已废止,也未在2014年作新的修改。该文件是依据2003年4月27日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及2004年3月16日的《湖南省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制定的。但上述两部法规均已进行了新修订,且新修订《湖南省实施办法》规定,2004年4月1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湖南省实施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同时废止。由于上位法已新修订或废止,长沙市《工伤保险办法》(长政发【2004】34号)同时废止。
二、关于长沙市《工伤保险办法》(长政发【2004】34号)第四十二条的问题。由于长沙市《工伤保险办法》(长政发【2004】34号)废止,第四十二条的问题可以参照以下第三条回复的内容。
三、关于交通事故与工伤是否按双赔偿的问题。根据《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流程的通知》(人社部【2012】11号)第七十四条规定,业务部门根据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医疗费与工伤待遇中的医疗费比较,不足部分予以补足,其工伤医疗待遇不得重复享受。因此交通事故与工伤的医疗待遇是不能重复享受的。
感谢你的来信,祝你一切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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