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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是否必须达到面积与人数双过半

2018-4-27 19:57:23发布36次查看
领导好:
我们小区鑫兴佳园正在积极成立业主委员会,因为现在大家都忙,所以开会投票时无法让业主百分百出席,但我们小区共有356户业主,第一次业主大会及后来的补投还是使投票人数达到了210户,满足面积与人数过半的条件,表示此次业主大会是合法有效的。
但在后来的计票中发现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票数只有两名超过了178,根据物业公司及一些人的解读《长沙市业主大会成立成及召开工作指导程序》,认为业主委员会成员必须双过半才能当选。
所以我的问题是:
1: 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获选票数是否应当满足面积和人数双过半才能当选?
2: 我们鑫兴佳园小区这次的首次业主大会选举结果是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了吗?
谢谢!
黄左平
2016-12-01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8月26日修订)第十一条第三条规定,选举业主委员会或更换业主委员成员由业主共同决定;第十二条规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它事项(除五、六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的业主同意。据此,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需双过半才能当选。你所反映的业主不能百分百出席进行投票,其实,《物业管理条例》也规定了,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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