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您好。我于2016年在长沙普缇美容美发湘府路分店办理了一张美容会员卡。2017年年初发现该分店已经关门并被告知需要去其他店面消费,因其他店面距离较远,造成消费很不方便,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为美发店分店关闭,服务地点变化导致消费困难,我可以要求退还会员卡内剩余金额。我先与该美容美发总店负责人联系退卡事宜遭到拒绝,后向当地消费者协会及工商主管部门投诉。天心区工商局在我未知情的情况下,告知我处理结果为经协商后结果为我需到总店消费,会员卡不予退费。经了解,在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天心区工商局收到该美容美发店顾客的多起退卡投诉,处理结果均为不予退卡。我要投诉天心区工商局不作为,有作长沙普缇美容美发店“保护伞”行为的嫌疑。在此,我希望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政府能给我一个合理的结果并且作出回复。谢谢。
承办人:天心工商办 王慧敏
电话:85890608
与投诉人取得联系,投诉人表示该店已经装修完毕,卡也能正常使用了,所以,撤销该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