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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双亡下岗工人申请廉租房

2018-4-27 15:16:39发布37次查看
申请解决廉租房的报告
市长您好:
本人名叫龚建国,今年41岁,父母双亡,户籍挂靠在姐姐家:长沙市天心区白沙街72号,20前我怀着梦想从望城区靖港古镇被招聘到了“长沙毛巾厂”工作,我非常珍惜这份来之不易的工作,认真踏实做好每一件事,年年被评为“先进工作者”,在工作之余也收获了爱情并且结婚生子,租住在厂区附近的民房,房子虽然是租来的,但是感觉好温馨,然而好景不长,单位效益不好及改制下岗了,小孩也一天天长大,租房有七年,老婆也觉得这样的日子没有盼头,提出离婚条件:1,要不买房子。2,要不就离婚。最终选择离婚。现在单位返聘到湘阴县菲菲毛巾厂上班,离长沙有7、80公里,小孩已经上小学二年级了,因为没有自己的家,只能够把小孩放在小学寄宿,节假日回长沙市也只好在小学附近的小旅馆住宿和女儿团聚,每次女儿问我“爸爸,我们的家在哪里?”,我只能忽悠她说“我们的房子在建马上就有新家了”。
我们的家在哪里?我从一个少年到中年,在这个城市里努力工作,奋斗了20几年,到现在上无片瓦下无寸土,过着漂泊居无定所的生活,我也不羡慕别人高楼大厦,只想要一个属于自己的窝,市长领导,国家政策我可以享受廉租房,申请了几次,没有任何回复。
市长领导,我完全符合申请廉租房政策:1,户口—具有本市城区常驻户口5年以上的已婚家庭。2,住房—有无房户证明。3,收入—长沙市低收入家庭认证。
申请人:龚建国
手机号码:15111205761
身份证号码:430122197402172717
(长沙市天心区熙台岭社区)
2015年12月1日
您好,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49号)规定:一般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的已婚家庭;2、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3、取得民政部门出具的《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证明》(含《长沙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和《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住房保障准入标准的通知》(长政函[2014]74号)要求,住房保障低收入标准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每月不高于1893元。我局工作人员已与您取得联系,根据您电话中所述及来信内容,您可至户口所在地区住房保障局进行住房保障申请,仍有疑问,请拨打0731-84662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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