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司工作了快4年,公司为我买了2年保险,于2015年10月8号生育,公司考虑到职工保险扣除问题咨询了律师按基本工资的80%发产假工资,连发三个月,当时的基本工资是2600,产假期间连发三个月2080,年终奖核算时扣除了产假三个月的出勤,产假期间的季度奖也取消了,今年3月份申请了生育津贴,公司保险报送负责人是老板娘,生育津贴审批下来被告知该生育津贴是归公司所有,不能事后补贴给个人,(原因是公司发了工资给职工,该生育津贴就是补给单位的)还声称以前补贴给个人的生育津贴要求职工返还?请问我是否该认同此说法,还是争取生育津贴的差额?
钱翠华”网友: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4〕25号)对参保职工的产假和生育津贴作如下规定: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在职期间生育和终止妊娠,享有产假:
(一)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
下列情形,可增加产假:
1、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
3、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
4、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0天。
(二)女职工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30天;怀孕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
在职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变更为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按月发放。
第十七条 女职工日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生育保险月人平缴费基数÷30日。日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日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工资÷30日)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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