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长:
您好!
上个月末,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没有正式公文通知的情况下,贸然停止了我们用人单位参工伤的权利而没有下文,我们忍不住要站出来为我们这些用人单位发出一些疑问,是什么原因造成的这一切,我们只知道工伤不能参保了,却得不到一个正式的解释,那么那些没能参进去工伤的员工怎么办?他们出了工伤事故怎么办?要由本来可以为他们参保但因为人社局莫名的原因而没能参保进去的企业负责吗,假如用人单位赔不起,人社局会否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先行支付?
听人社局办事人员说,是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某领导说暂停了长沙市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业务,试问:人社局的管制究竟是人治还是法治?这个问题我们代表所有因为这次风波而没能成功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提出,希望您能给我们一个合理的答复。
自2011年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实行以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有了大幅度提高,以工亡为例,以往的工亡通常都在二三十万的赔偿标准,新的《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4年为28844元)的20倍,其他赔偿标准也大幅度提高,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将全部承担《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我们承担着比过去更大的风险,却不能享受到应有的参保权利,那我们用人单位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自身的合法权益却得不到保障,最后却要承担出了问题之后的一切坏结果,我们只想问一句,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在哪里,由谁来保证?
近几年来,在经济下行压力之下,员工在薪酬福利方面向用人单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导致企业的用工成本越来越高,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在规范了用工的同时也增加了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和用工风险。而中国的社保缴费基数总是居高不下,大大增加了用人单位购买社会保险的成本,每个月每人上千的社保费用让用人单位不堪重负,有的单位甚至要按明显高于员工实际工资的基数来缴费,使得企业不敢给员工加工资,增加了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矛盾,导致用人单位在付出了用工成本的同时却很难留住人才,用人单位发展艰难。用人单位在为员工缴纳了社保给予员工应得的利益之后却还要承担员工离去支付赔偿金的用工风险,一来一去,员工与人社局都得到了应得的权益,用人单位却夹在中间承担着最大的风险而得不到维护,难道真要逼得我们用工单位因守法而停止用工吗?请问政府税收怎么办?
在此,我们只想代表有着共同想法的用人单位负责人们向您反映:我们的用工风险政府本来可以管理的却不管,工人出了工伤事故无钱医治本该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政府又不支付。新工伤条例说如果用人单位出现工伤而没有能力承担,是由社保先行支付,法律明文规定人社局应该做的事却无人理会,像此次无通知、无政策文件的情况下突然停止了我们工伤参保的权利,那么最后出了问题,这个责任是否由人社部门承担?
请政府给出合理的解释。
“蓝的方”网友:
你好,长沙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工作人员已与你联系,得知你单位非市人社局参保单位,已告知应到所属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