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名朱龙出,住浏阳市淳口镇农大社区渔场组。2003年,淳口镇政府为修渔楼公路,拆除本人房屋三间半,占有本人及我兄朱光美房屋地基和屋前地坪并签订协议承诺在被拆除的房屋旧基地往后推还原其原有面积,至今十二年镇政府未完全履行协议。在此情况下,我兄朱光辉强行在本应属于政府承诺还原给我的房屋基地上推土建房,并将集体渠道推毁,强行占卖集体土地。经多次调解未达成协议,目前在权属未清、毁渠、卖地错误、承诺协议未履行的情况下,淳口镇国土部门在明知未履行2003年修渔楼公路协议下却为其办理了建房证、规划许可证。导致政府承诺协议无法履行,正义公道得不到伸张,社会和谐难以维护。为此,强烈要求政府予以及时公正解决,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恶果!
朱龙出:
你好!
你在长沙市网络问政综合管理平台来信反映“浏阳市淳口镇关于2003年修渔楼公路未履行拆迁协议问题”经批转至我镇办理,对此我镇十分重视,安排专人负责调查处理此事,确定了处理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朱龙出,男,现年51岁,居住淳口镇农大社区渔场组,现有家庭人口4人,现有2间三层房屋一栋。与其同胞兄朱光辉于2001年开始因家庭琐事产生意见,后几经变故由意见升级为兄弟矛盾,最后在因对祖业分配以及对集体土地管理权划分存在争执,兄弟家庭矛盾日渐恶化。
一、信访人所提出的原修路拆除老屋时的协议条款政府未能兑现的问题。
事由:我镇在12年前(2003年)因修建渔楼公路(村级公路)时公路建设指挥部考虑交通安全要将原公路的弯道拉直拓宽,须将信访人朱龙出与母亲、兄弟等共同所有的房屋进行部分拆除(3间),为此镇政府当时与农大社区、当事人通过共同协商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签定房屋拆除修路的(协议字)。协议明确在当事人的房屋拆除后由政府负责用推土机在老屋后平整地基2份,而且要明确地基(在退让道路红线后)时所须要缴纳的办证费用由政府负责。在房屋拆除后政府当即安排了机械进场对协议所涉的地块进行地基平整,但对地基进行平整的过程中信访人家庭发生矛盾,其因是信访人兄弟间因土地权属问题出现争议并在工地阻止机械施工一时无法进行导致部分土方未能平整,故未完全履行协议。据调查在2007年信访人曾拟你在此处动工建房但因遇其胞兄阻扰未能动工,信访人因而另行选址在本社区蒲官组的集体土地上建了房屋1栋(即现在居住的宅住楼)。2013年因渔楼公路已修建十余路面破损严重,镇鸭头村、龙大社区对该公路进行大修,当施工到信访人原拆除的老屋前路未能给予兑现的原因阻止对路面进行修补施工,但镇政府当年经办的干部因人事调动和时间久远对当初处理事宜均不能完全回忆,据此镇交通办只能仅根据原2003年《协议书》相关条款继续履行,但在处理过程中又因朱氏兄弟家庭内部之间矛盾阻工导致未能将信访人所指定的地块进行土地平整。该段道路也因信访人一再阻止也未能维修施工,一度对过往的车辆通行和交通安全造成诸多影响。2015年9月份信访人因其胞兄朱光辉的长子朱立建房产生了权属纠纷在政府相关部门调处时又因原问题要求政府完善原协议的地基平整事宜,后经国土所、城建所、综治办、农大社区等部门多次现场调处其朱氏兄弟的权属矛盾最后运用挖掘机在原拆除的旧屋测的挖出地基2份,而且还应信访人的要求对侧边可形成地基的地块土方清移进行了平整。
综合上述情况,信访人所提出的原修路拆除老屋时的协议条款甲方未能兑现:1、主要是因为信访人在当初协约对中指定要求甲方所负责平整地基的地块,因其自身家庭内部(兄弟之间)在土地分配中存在权属争议而阻工,这是导致甲方无法按照协议条件达到履约的根本原因。2、原协议签定后镇城建、国土、综治等相关部门和村组阻止与相关当事人进行国二十多次协调在最大程度上遏制争议化解,矛盾,最后由政府负担相关机械施工费用由社区阻止施工已在当事人原已拆除的老屋处挖出了可供信访人用于建房的2份地基。因此在事实上政府已经履行了因原修路拆除信访人老屋时的协定平整2份地基的约定。
二、关于信访人反映其胞兄朱光辉强行在本应属于政府承诺还原给我的房屋基地上推土建房,淳口镇国土部门在明知履行2003年休渔楼公路协议下却为其办理了建房证、规划许可证的问题。我们经过调查后的情况是:2015年朱光辉长子朱立呈报告到村组和国土部门要求部分旧屋拆除在就基侧新占建设用地扩建新屋一栋,在审批过程中信访人多次到规划、国土部门主张并反映朱立存在侵占信访人土地建房问题。镇国土所受理后立即着手进行了调查,在掌握朱氏兄弟存在土地争议的问题事实存在后给朱立下达停工通知书。停工后经朱立申请由镇综治、司法、城建等部门和村组多次阻止双方进行协调和处理,考虑朱立旧屋已拆除原动工建房占地南侧与朱龙出临界部分或存在有权属方面的争议的事实存在经调解无法达成明确临界界线,最后规划、国土部门在经村、组以及朱母罗氏的确认并按手印指纹以证实,(现仍独居在原修路时剩余未拆除的旧屋内,按物权一物一权原则不动产物权非多重多有权应确定此房屋建设和现居住朱母罗氏的法定所有人权属)确定朱立建房选址的用地四至不存在与当事人有任何争议的范围退让定址建房,对靠近朱龙出侧的视为有权属争议的地块待双方当事人通过相关确权认界或申请相关部门对权属关系进行仲裁后再行处理的情况下规划、国土部门按规定依审批程序将审批情况按规定在相应地点公示后依法批准朱立所申请村民建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村民建房用地许可。
三、关于信访人反映朱光辉有损毁集体渠道行为的情况,根据镇水利和国土部门进行调查事实上是朱光辉之子朱立在推地基时因地理条件限制确实将原渠道清除,但在土方工程完成后立即在外围重新开设一条更宽更畅通的新渠,同时我镇水务部门将会对渠道重建事宜跟踪督促落实,以确保不造成任何影响。
四、关于信访人反映朱光辉有集体买卖土地的问题,根据镇国土部门进行调查暂时未发现有对宅基地进行交易法律证据。但曾经朱光辉有这方面的打算,后通过国土所对朱光辉进行国土法规方面的讲解,朱光辉也深刻认识私自买卖集体土地是违法行为,并表态不再犯类似的错误,镇相关责任部门也将会对此问题加强监管和执法的力度,坚决打击和处理集体土地私自出让的违法行为。
淳口镇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