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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这类投诉会受理不

2018-4-25 7:55:18发布88次查看
我在2015年6月27在长沙麓谷高新区中冶中央公园看了一套房子,在售楼中心的忽悠下交了一万定金,合同签订前,我前去仔细查阅房屋购买合同,才发现其合同交房时间与置业顾问告知我的情况截然不同,该楼盘置业顾问以及楼盘网上宣传的交房日期为2015年12月30日,而实际合同上的交房时间为2016年5月30日。而且不能将宣传的交房日期写于合同,还有合同内容无法协议,再有广告承诺的零首付,送契税等事项也不能兑现,这种做法违背了买卖的公平公正,涉嫌虚假宣传销售,恶意隐瞒消费者知情权,所以我要求退回定金,他们张姓负责人口头答应退款,我于7月10日提交了退款申请,也走了退款流程,一直就不退,每次沟通都拖延,到8月10日给的答复是定金不能退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定等方式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后来多次要求其能退还于我 ,就是赖着不退,请政府做主,老百姓挣个钱也不易。
已与当事人电话联系,告知其应按合同办理,如有疑问请其咨询有关合同和房产开发管理权威部门,当事人表示理解和支持。
长沙高新住房和建设管理局
201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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