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校招生管理制度改革建议(参考2011年某省的改革方案)
驾校学员申报以月为周期,以单车月培训量6人为每车每月学员申报基数,以单车3个月培训量18人为单车学员配置调控额度单位;每超过一个调控额度单位,其每车月申报量按申报基础递减1人来计算。也就是,一辆教练车如果待考的学员在18人以内,下个月就可以再新增6个学员;如果待考的学员在18-36人之间,下个月新增5个学员;如果待考的学员在36-54人之间,下个月只新增4个学员……
除此外,交委还对驾校的培训质量做出了严格要求,如果综合考试率在65%以下的,暂停申报;驾校每月百车有责投诉率超过2%的暂停次月新学员申报和车辆营运手续办理,并责令限期整改;驾校年百车有责投诉率超过6%,将取消该驾校当年aaa级质量信誉驾校参评资格;年百车有责投诉率超过10%的,该驾校当年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新学员申报。
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标准化合同
编号: csh-2017-0701
cs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
no.
甲方(培训机构名称): 乙方(学员姓名): 性别:
训练场所: 学员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 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就培训事项达成一致。
第一条 甲方须向乙方出示政府有关部门准予甲方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业务的有关证照,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布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 纲》为乙方提供培训服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颁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 和使用规定》为乙方办理考试等相关手续。
第二条 乙方自愿选择考试 类型驾照,选择 车型进行培训; 甲方须按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理论及实际操作培训;培训周期自取得《机动车驾 驶技能准考证明》之日起至科目三考试之日止,不超过 天(不可抗拒的 原因除外)。
第三条 乙方向甲方支付培训费用 元(大写为:人民币 仟 佰
拾 元整),其中包括:
1培训费 元(含理论及实际操作培训费);
2.代办费 元(含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首次考试费,首次科目二、
科目三考试设备租赁费,体检费、驾驶证工本费);
其他: 。
说明事项:乙方考试不合格,第一次补考免费,自第二次起需另支付补考费。 其中科目一补考费 元、科目二补考费 元、科目三补考费 元。 (考试费及补考费的收取按公安部门公布的标准及规定执行,预约未考的视同考试不合格。)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的培训项目和学时要求,在指定训练区域进行培训。如实、规范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日志》、《机动车驾驶 员培训记录》。
2、向乙方提供的教练员必须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教练员证》、教 练车具有政府部门核发的教练车号牌、教练车辆须经政府部门审验检测合格并安 装有ic卡计时装置。
3、甲方应提前 天通知乙方参加培训,提前 天通知乙方参加考 试。
4、甲方在安排乙方参加考试前,必须对乙方进行培训结业考试,结业考试合格的才能安排考试。
5、甲方应主动与乙方协商进行预约培训,在预约时间内甲方必须准备符合 条件的教练车和教练员供乙方培训,乙方每天实际上车训练时间不少于1小时。 甲方因其他原因不能按预约时间对乙方进行培训的,应提前通知乙方。
6、甲方及所属员工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本合同规定(除乙方自愿选择并公 示的费用)外的任何费用或物品。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可要求甲方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完成培训项目。
2.乙方应与甲方协商培训时间,并按时参加培训,因其他原因不能参加培训的应提前告知甲方。
3.乙方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培训规程,注意培训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在无教练员指导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操作教练车。
4.认真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员登记表》,签字确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日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
5.提供的证件、体检及相关信息必须真实有效。
第六条 因乙方原因提前终止培训的,按下列条款办理:
1.甲方退回乙方所提交的有关资料;
2.退还相关费用,其中:
(1)未参加理论培训的,全额退还培训费用(已体检的按实际体检费扣除);
(2)已进入培训项目,在扣除前款费用后,按已发生的实际费用扣除:
未参加科目一考试,扣除人民币 元;
未参加科目二考试,扣除人民币 元;
未参加科目三考试,扣除人民币 元;
3、甲乙双方可协商增加约定条款的内容:
(1)因乙方原因不按照约定时间参加培训和考试,超过培训周期要求退学的, 约定如下:
;
(2)因乙方原因不按照约定时间参加培训和考试,超过考试成绩有效期(考 试成绩有效期为2年,自学员科目一考试合格起计算。)要求退学的,约定如下:
;
(3)科目三考试不合格,要求退学的,约定如下:
;
(4)其他约定事项:
。
第七条 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规定通知乙方参加培训或考试,造成培训周期延长的,甲方应支付 乙方违约金人民币 元。因乙方原因(如不按通知培训或考试、考试 不合格、补考等)超过培训周期,并自愿继续参加培训,乙方应另外向甲方支付培训及考试费人民币 元;如乙方不愿继续参加培训,应配合甲方 及时做好注销《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手续。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未达成一致,可通过 武汉市道路运输协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专委会或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调 解,也可向:
1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九条 本合同有未尽事宜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首先非常感谢市民对驾培行业的关注,也为行业发展提供了一些建设性的建议,我们将在以后的行业管理工作中考虑予以采纳。现将市民提出的相关建议及困惑答复如下:
1、关于市民建议驾培机构限制招生人数。湖南省对驾校招生人数并无限制的相关政策和规定,根据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6]50号)规定:“不得干预驾驶培训机构正常经营活动,保障其经营主体地位。允许驾驶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标准核定的培训能力,自主确定招生数量、调整教练车,自行确定教练车的维护周期,自主选择教学设施设备,自行制作、发放统一式样的结业证书。”
2、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标准化合同。我处在2015年就联合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标准化合同,倡导使用统一制定的培训化标准化合同,但没有权力强制驾校使用,驾校可以根据学员需求,学员也可以要求驾校与之另行约定个性化培训条款。
3、关于考试及格率、有责投诉率与驾校质量信誉考核挂钩,进行奖惩。市民对于这些建议比较中肯,也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将在以后的行业管理工作中进行研究论证,在条件成熟时可以借鉴其他城市驾培行业管理的先进经验,予以采纳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