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城郊乡石头坑村易家塘组农民李玲,现年29岁,2006年与丈夫周克关(430124197708156552)结婚后育有一子周勇前。我所在的组上部分田土山被我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征收,因征收款分配问题,我与组上对簿公堂,经宁乡县人民法院2013年4月24日(宁民初字第329号)判决组上应该支付我30724.1元及案件受理费300元,组上拒付。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无果。之后经开区再次征收组上部分的田土山,我又将组上诉至法院,经宁乡县人民法院2013年8月6日(宁民初字第01950号)判决组上应该支付我27344.7元及案件受理费250元,现两次合计组上应该支付我58618.8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期间,村镇部分领导在明知征收分配款有官司纠纷的情况下,仍同意按原分配方案(村民的签字来自村民大会的签到签名,不代表对分配方案的认可)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组上又将征收款瓜分了,并且拒绝为我丈夫购买失地保险,侵犯了他原本应得到的权益。现组上最后的300多亩土地已征收,又即将按原分配方案分款,我们的权益仍将被侵犯!我相信党、相信政府、相信法律,现法院判决如同空文,在我诉讼期间,仍然数次将到帐的征收款瓜分,村上不理睬,组上拒不支付,导致我的合法权益受到极大的伤害。现请政府帮我主持公道,按政策分配给我家庭应得的那部分和为我丈夫购买失地保险,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给失地农民一条生路!现我向领导报告,请求于2014年2月18日之前解决,否则我即进京上访,特此报告。
李玲系外嫁女,且已属该组正常分配对象,法院所判系其子的分配款,已多次与易家塘组组长和群众做工作,但该组征地款已全部清零.该组位于宁乡经开区内,下批征地时再做妥善安排。
宁乡县城郊乡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