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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求解决92年征地拆迁安置中遗留问题的请示

2018-4-21 7:10:42发布2037次查看
尊敬的张剑飞市长:
您好!
我叫黄超、彭奇志(妻),黄适(儿),我们现住长沙市开福区胜利村384号3栋3门506房,属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街道胜利社区居民.(1992年11月拆迁后转为居民),在1992年11月拆迁前我家原住在湖南省长沙市北郊福安乡胜利村第九组。
原户主我父亲黄大可(拆迁协议上的签字人)当时,全家7口人。1981年经上大垅公社和胜利村部领导批准,1982年在本村新建了一栋住房总面积为186.8平方米的房屋。我家有承包菜地2.53亩,一直以养种业为主,我妻子并在家里开了一家美容美发店,生活无忧无虑,达到小康水平。
1992年国家建设修建319国道。我户属于被征地拆迁之一。
1992年11月3日长沙市郊区国道拆迁建设指挥部负责人张建国、上大垅公社周孟其、胜利大队书记章智明等来我家做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章智明书记认真地对我家说:“你们要相信党,相信政府,这次征地拆迁是让你们乡里人变成城里人,政府会按规定安排好你们的工作等等……”。
1992年11月5日,我家积极配合国家建设的需要,积极支持政府工作,1992年11月5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征地《拆迁协议》。协议甲方:长沙市郊区国道拆迁建设指挥部,乙方:胜利村村民黄大可。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1992年4号令的有关规定,双方达成如下协议:(请详见协议附件)
1992年11月5日 协议签订后,拆迁负责人以解决我户就业(转行)和办理房产证为由,收走了我户房屋手续原件与协议原件。
一直在等待就业(转行)的我俩,在1997年经街道和村部领导话语同意,在原住宅旁即现在的“319”国道浏阳河大桥下边自家的自留地上修建了几间平房,大约90多平方米,每月出租资金解决一家人的生活费用。2009年10月地方政府把我有益物权人的几间平房以重修“319”国道胜利村段浏阳河大桥危桥为由,把我家的有益建筑物作违章建筑拆除,拆除空地后又让别人家重建,成为别人家的“合法面积”。
然而,时至今日21年,根据拆迁共5条协议,只落实了我全家农转非的户口,转户后,我家既没有享受城镇职工生活待遇也没有享受农村生活待。我母亲田新安在早二年不幸因病去逝,父亲黄大可在去年也不幸病故,他们一生的血汗钱都落在书面协议的纸上。他们在临终前还语重心长地对我们来说:“要我们后代听党的话,要相信人民政府,相信现任领导会按这份庄严承诺协议落实到位的……”。就这样眼睛睁得又大又圆的走了,我们悲痛万分,目睹亲人离去的惨景,喊着亲人您别离去……。您作为我户最尊贵的领导,对为国家工作的工作人员用时间来消化的做法您怎么看呢?
一、未安置我户黄大可、田新安(退养),黄超、彭奇志、黃适在籍的劳动 力就业问题。
二、房屋本以产权交换(以面换面186.8平方米)的形式,并且还有49.2平米的经报批合法房屋住房面积没有换给我家。三、房屋征地拆迁费、青苗费、土地补偿费等等都未领取。
四、 除了92—97年每月每人的过渡费外,生活费、房屋面积过渡费、生产停顿费等也未按协议落实到位。
五、现住安置房屋不符合国家安全质量的要求(见湖大检测报告附件)。
六、同时未享受独生子女的优惠政策(住房面积和人口费等)。
七、我家有益建筑屋90多平米的面积未按政策落实到位。
土地是维系我们农民生命生活的源泉,因为征地拆迁中问题没有得到落实解决。在2004年我家唯一的2.53亩承包菜地中的一部分要建“毛家桥水果大市场”,剩余的一亩多地在2009年建“海洋明珠”商品房项目的同时就应,我们农民我们农民是既失地、失业、又失去稳定的生活来原,生活缺乏安全感没保障,生活举步维艰。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我户历经数次维权,但落实起来真是比登天还难。问题一直拖到现在都没有兑现。
就此,现恳请上级领导,进行调查核实以上事实。恳请领导尽快落实解决原补偿政策历史遗留问题的不到位。以得到自己合法权益的保障,谢谢!!
请求人:黃超
市民朋友:
您好!收到您的来信后,开福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现将调查处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未安置黄大可、田新安、黄超、彭奇志在籍劳动力就业问题。
九二年因三一九国道建设需要征地原胜利村集体土地24.6亩,所有私房在征地红线范围内,依据当时的拆迁安置补偿政策,“村民房屋安置:按产权置换(以面换面)方式予以补偿;转业转户。男年满16周岁,未满5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40周岁的签订就业安置协议。”在具体的操作实施过程中,拆迁建设指挥部严格依法依规定按市政府4号令执行。当时的拆迁建设指挥部确与部分应安置劳动人员分别签订了劳动力就业安置协议。但因九十年代末正值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初期,许多国营企业不景气,原有企业职工大部分面临下岗,拆迁指挥部只能靠征地单位来帮助解决被征土地的部分劳力,因该项目征用土地是用于319国道建设,指挥部经多方努力只能在其他项目中挤出劳动力安置指标来安排319国道项目被征土地的部分劳力,从而达到分期、分批逐步解决的目标。
1996年,拆迁指挥部按自愿报名的原则安排100多名应安劳动人口参加了用人单位的面试,并根据择优录取的原则,安排23人到佳源商场工作,1人到人汽公司就业。在后几年劳动安置压力越来越大,大部分企业纷纷停产、倒闭、改制的背景下,劳动力安置无法按原签订协议执行,指挥部对丧失土地的群众按月发放了生活费(生产停顿费)。
2000年3月10日,长沙市人民政府60号令出台实施。根据60号令第十六规定,对319国道未执行劳动力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员,按照新政策执行。根据开政纪【2002】19号文件精神,胜利村依据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胜利村人口安置实施细则》于2002年6月5日制定了《胜利村7、8、9组开发征地拆迁人口安置补偿实施方案》。2003年,胜利村管委会对319国道被征收人员发放了生活安置费(了难费),人均2.07万元,绝大部分被征收人员都领取了一次性生活安置费,并重新签订安置协议。虽市民朋友您拒绝领取,但胜利村管委会已将您的安置资金进行专项存储,因此市民朋友您所反映的关于1992年319国道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劳动力就业安置问题已有解决方案。
根据开政办纪【2009】50号文件精神,为提高就业能力,政府相关部门已加大就业培训力度,以提供公益型就业岗位、推荐就业等方式,帮助被征收人员解决就业困难,并对生活困难人员由民政部门核实实施救助。
二、关于以面换面却还要自己出资购买,拆迁协议不成立问题。
按1992年长沙市人民政府5号令第17条规定,“拆迁集体房屋和村民自住房屋,由集体或村民自拆自建,有条件的由当地政府统一集中建设”,胜利村地少人多的矛盾较为突出,部分省、市重点工程建设先后征地500亩,可用宅基用地数量锐减,由开发公司统一规划、建设安置用房符合当时的规划及胜利村的实际情况,且村民和开发公司双方均已签订统建安置协议。当初是黄大明分的房子共三套,并已入住。
三、房屋拆迁费、青苗费、土地补偿费未领问题
关于房屋拆迁费、青苗费、土地补偿费未领问题。经查,目前、在胜利村应当安置完毕的对象中,仍有19户共54人不同意按市政府60号令进行一次性货币安置,涉及319国道改扩工程、二环线、319国道匝道、福安防洪大堤、市教师村和园林局安居工程等诸多项目,其中包括彭中庚、彭奇志、赵清秀、和王玲等319国道改扩工程的转业转户安置人员12户33人。
针对市民朋友您所坚持的要求继续进行就业安置的问题,区政府曾多次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答复处理,并就业安置问题进行解释说明,房屋拆迁费、土地及青苗等补偿也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60号令及《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等相关规定据实予以补偿,并且对部分暂未领取的村民实行专户储存,随时可到胜利村遗留办领取,因此,市民朋友您所反映的“土地补偿款、房屋拆迁款、青苗补偿没有按标准支付”诉求不符合事实。
四、92-97年过渡费外、生活费也未按协议落实领取。
关于生活费问题当初是长沙市、开福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发放,根据市民朋友您当时签字资料查实,也全部发放到位。
五、现住安置房屋不符合国家安全质量的要求。
2003年区政府组织湖南大学土木结构检测中心对胜利村以面换面安置房进行了全面检测,对房屋存在的漏水等质量问题进行了全面整改维修,并经质监部门验收合格之后,完善了房屋产权手续,房屋产权证均可到户。完全达到居住标准。
六、未享受独身子女的优惠政策
1992年拆迁时是由政府组织集中建设安置用房并按4号令标准进行,安置补偿是符合5号令及当时的法律、法规的。独生子女这方面当初拆迁安置时没有优惠政策。
市民朋友,对于您所反映的问题,区委、区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多次责成街道调查处理,并明确由贺华勇主任包案,成立了处置彭奇志信访问题工作小组,制定了方案,确定了相关措施。包案领导贺华勇及胜利遗留办工作人员也多次与市民朋友您约谈,和您说明您提出的诉求问题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按照当时的拆迁安置政策都已安置补偿到位,相关诉求不能予以支持。但是对于市民朋友您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我们一定尽力帮助解决,并给予适当困难补助。同时,也希望市民朋友您能理解和支持政府工作。
最后,感谢市民朋友您的宝贵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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