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浏阳市永安镇坪头村梓江片新路组组民,1992年3月我村委为办织布厂,在我组租用基本农田2.064母,使用期委30年,我组指派代表:彭建国、彭南林、彭新国三人与村委签订协议执笔人:雷冬兴,此协议被我组组长彭云飞销毁)
同年12月厂房修建完工,1993年村委没有办织布厂,而是将厂房租给本村红心组于锡银办皮鞋厂。1994年村委与本镇红旗村村民胡志安合伙办了浏阳永发织布厂。1998年村委以24万价格卖给了本村村民秦国安、秦国文、陈中罗使用。2014年2月我组得知:秦、陈三人所购买的厂房是包括农田所有权,我组便立即向村委与政府提出异议,知晓有1997年12月我组组长彭云飞与村书记陈纯政签订的50年征地协议,村民看后,这份明显是伪造弄虚作假。故而,3月26日我组将此情况向市政府上访,要求产权归还组民所有。5月14日到市国土资源局的一个不公正的回复:“浏政发(1998)1号文件,该宗土地1998年4月已办理了确权手续为梓江村所有,使用权为:梓江永发织布厂。”
不得而已,我们向市政府国土资源局提出试问:
一、用基本农田,用地变更是否要相关的审批手续,批准文件?
二、1992年12月村委在农田内将厂房建标(承建人、本村东升组陈志强)为何当年不签订协议,而是5年后的1997年才签订协议?
三、协议的签订、组长与村书记二人,对基本农田的征用不经组民签字又是否有效?
四、村委所建的厂房、属基本农田,是组民的承包地,史册上产权归组民所有,村委是依据什么手续取得了合法产权,其手续是否合法?
五、村委是否有权征收村民承包地,既是征收,为何无其他补偿费用?6月20日,市国土资源局回复:“当时,我局依据梓江村提供的经永安镇人民政府盖章认定的你村民委员会与你组签订的土地协议。”为何农民得不到合法权益保护,难道人民的父母官就这样负责的?有权就可以弄虚作假,侵犯老百姓的利益吗?故此,请求上级领导实地调查,纠正违法,还以组民公道,组民不胜感激!
咨询人学文:
您好!您于2014年7月1日在“长沙市市长信箱”反映《有错不纠编造理由敷衍农民,请求上级领导为民做主》的信访件经转批收悉。经调查,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您反映的土地于1998年办理了土地确权手续,土地使用权人为梓江村永发织布厂,土地所有权属梓江村农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面积为842.6平方米。当时是依据梓江村提供的经永安镇人民政府盖章认定的梓江村村民委员会与梓江村新路组签订的土地协议、1998年浏阳市人民政府浏政发〔1998〕1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有关规定,以及梓江村新路组认定的“以围墙为界”等,办理了该宗土地的登记手续。
特此回复。
浏阳市国土资源局
2014年7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