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烈要求查处湖南省湘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利用改制之机大肆侵呑国有资产、职工权益、偷逃税款的违法行为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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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长沙市粮食局下属国有企业原长沙市粮油机械厂职工。改制与湖南省湘粮机械厂(市粮食局下属国企)合并,成立湖南省湘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从2014年4月以来,我们一直向市粮食局、市国资委、市商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市改制办、市信访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纪委监察局117室、市长信箱等多部门、多渠道反映湖南省湘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违法、违纪行为。各相关部门均以各种理由敷衍,拒不查处。仅市粮食局信访办给予市长信箱有个书面回复,对相关部分问题无权处置,且避重就轻,答复内容无任何政策依据和实质处理结果。我们对市粮食局回复申请复议。为什么湖南湘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明显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到现仍无相关职能部门查处?我们究竟要向何职能部门申诉?我们强烈要求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介入查处,给我们一个明确处理结果,有理、依法、真凭实据的回复。现就以下几个问题进行反映并要求查处回复。
一 2002年11月30日为长沙市粮油机械厂企业基准评估日,对企业房屋所有建筑物评估净值为45.619万元。房屋在没任何改建、扩建前提下,时至去年拆迁补偿款为1.09亿元!是如何演变来的?其中多少份额是市场增值?多少份额是欺上瞒下,向中介评估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严重失真或与有关方面串通压低资产评估值非法得来的?其中违规将企业592.81平方米房屋建筑物鉴定为危房,评估值为“0”,在一年内并末拆除,一直出租到拆迁。明显违返当时改制文件长经字2002年181号文件关于资产处理文明规定。这评估为“0”的592.81平方米房屋到拆迁时究竟套取多少国家补偿款?近十年来592.81平方米房屋出租收益又是多少?湖南湘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房屋评估中究竟侵呑了多少不法资产?
二 据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分局资料显示:长沙市粮油机械厂核准日期为2012年11月26日,当今状态为注销。据国办发【2005】60号文件第三款第三条规定:自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企业改制后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期间,企业盈利而增加净资产应上交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此期间仍属原企业性质。湖南湘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005年改制后,理应及时办理长沙市粮油机械厂注销手续,然不但不注销且每年办理工商年检、税务相关手续。市粮食局回复解释因承接和理顺关系等原因,延续近十年才办理注销手续属正常,完全无政策依据,明显违反当时改制文件(国办发2005年60号文件)。近十来年非法侵呑长沙市粮油机械厂整栋房屋租金几百万元,理应上交。
三 按长企改2005年18号批复文件:湖南省湘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改制用于弥补四项提留、理顺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后,仍有 462.573万余额。然改制后湖南省湘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将长沙市粮油机械厂整栋厂房、门面出租净利润,逐年非法虚报弥补长沙粮油机械厂企业2003年改制亏损1776419.87元。弄虚作假,大肆偷逃国家税款。其中偷逃税款究竟是多少?
四 长沙市粮油机械厂企业原开办茶楼于1999年巳停止营业,当时茶楼法人代表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可现茶楼仍以1999年法人代表的营业执照,造假营业非法骗取国家高额拆迁补偿款。究竟套取多少国家违法资金?应由何部门查处?
五 据当时改制企业委托长沙湘江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对长沙巿粮油机械厂2002年11月30日资产进行审计,审计报表显示:欠付职工工资26.8005万元,在其他应付款评估明细表中第11序列中明确量化到人,欠付黄金鄂、李迪等62人工资26.8005万元。进入改制成本。据湘政办2005年12号文件属于应发而未发职工工资,应予清偿。接公司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国有企业所提结余工资在末发给职工之前,其所有权也属国家,任何人不得挪用和贪污。市粮食局解释此笔欠付金额仍被新公司记录在“其他应付职工工资”科目下,只能依程序处理。其政策、法律依据是什么?
六 据当时改制文件,长经字2002年181号文件关于资产处置的第一条第十款:国有企业末纳入改制范围的非经营性资产,属于工会资产,无偿划拨给工会。企业598.21平方米建筑物评估为“0”就含有大部分非经营性资产(如食堂、澡堂等)。现受益理应包含所有长沙市粮油机械厂职工。在市粮食局主导下,为什么本次拆迁补偿只包括与企业自然解决劳动关系职工,而为支持企业改制,解除劳动关系、牺牲最大、最困难群体的职工为何无任何补偿?其理由是什么?政策法规依据是什么?
总之,我们作为企业最普通职工,所反映问题、线索只是冰山一角。我们强烈要求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介入交由有处置权部门进行査处,对市粮食局回复申请复议。对原长沙市粮油机械厂改制进行全面调查,公示改制时企业资产总负债、净资产、净利润等主要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论。还改制真实面目。我们也将逐级向上反映,切实维护国家利益,职工合法权益。
原长沙市粮油机械厂职工
2005年3月25日
原长沙市粮油机械厂部分同志:
2014年4月以来,改制企业湖南湘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属原长沙市粮油机械厂(2001年11月由市粮食局决定将其划归湖南省湘粮机械厂管理)的部分同志,因中山西路原厂房整体征收拆迁,多次到市粮食局、市信访局等部门上访,对原长沙市粮油机械厂的改制有关情况提出质疑并提出相关诉求,市粮食局已于6月6日召开了答复会并作书面答复。
2014年11月以后,你们又向市直多个部门反映湖南湘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新的问题,市粮食局组织资产处、法规与信访处、纪检监察室等部门对所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将其归纳为三个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房屋建筑评估、资产处置严重失实”的问题
经调查,原长沙市粮油机械厂属湖南省湘粮机械厂二级法人机构,2003年纳入湖南省湘粮机械厂改制,其资产列入湖南省湘粮机械厂一并进行资产评估。企业改制资产评估是按长经字【2002】181号和长经联字【2003】220号等文件实行,该企业依有关政策和程序聘请中介机构湖南长沙正华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资产进行审计及评估,评估结果报市财政核准。评估机构对此评估结果负法律责任。资产评估后由长沙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了挂牌公示公告,并在《长沙晚报》刊登,符合当时长沙市改制相关政策规定。
反映“铸型车间、半成品库、厨房、茶楼等经营性与非经营性房屋面积592.81平米,评估为0”。
经调查,上述建筑物为福庆街14号房产,始建于1949年,其原始造价为12050.01元,评估时根据当时有关政策、折旧及破损程度等因素,申请了危房报损。根据长经字[2002]181号:“一、关于资产处置1、经鉴定,并需在一年内拆除的危房、建筑物在资产评估中准予核销”。长政办发[1997]17号:“四,关于资产损失15、下列情况的资产可以核销,一是通过危房鉴定,确需在一年内拆除的厂房(办公用房等);16、核销的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投资主体收回,所变现的残值收入用于资产经营再投入”。“十、关于投资主体32、改制企业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明确由市国资局报市政府同意后,下达授权通知书。投资主体的主要职责是:管理改制企业的国有非经营性资产和土地资产;管理国家资本金的投入;负责企业改制前资产损失残值的收回与管理等”。据此,福庆街14号建筑物是依据相关政策予以核销的,但核销后的资产市粮食局没有管理权限。
二、关于“市粮机厂工商登记未注销,门面租金没有进入双控账户”的问题
经调查,原湖南省湘粮机械厂(含原长沙市粮油机械厂)的改制从2003年启动,到2005年6月13日批复,成立新的湖南省湘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随即办理了工商登记,资产过户等手续。据长企改【2005】18号《关于同意湖南省湘粮机械厂改制为湖南省湘粮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第五条“原湖南省湘粮机械厂下属二级法人机构全部注销”的批复,湖南省湘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当按程序办理“长沙市粮油机械厂”注销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公司破产、解散清算结束后,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湖南省湘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承接和理顺关系等原因,直到2012年才完成办理手续并予以注销。但原“长沙市粮油机械厂”的产权已随企业改制的完成,新公司的设立登记,发生了变化,不属国有性质,属新公司所有。其所属物业的租赁收入属于新公司所有。如在此期间,发现以“长沙市粮油机械厂”名义从事不法行为,可以向有关职能部门举报。
三、关于“欠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及职工工资”的问题
关于“欠付职工住房公积金”
经查阅原长沙市粮油机械厂会计凭证:2002年11月64#凭证,“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45840元,对应科目为“管理费用”;在2003年8月29#凭证中以红字45840元全额冲回,“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帐面余额为0。此数据在2003年12月24日湖南长沙正华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之“其他应付款评估明细表”中被评估价值为0。此结果,长财产字[2003]116号已经认定。
关于“欠付职工工资”
经查阅原长沙市粮油机械厂的应付工资明细帐,2002年11月30日会计账簿余额为268005.36元。此余额是1993年至2001年提留的效益工资累积结余额。目前,此金额仍被新公司记录在“其他应付款——职工工资”科目下。经查阅历年账本中每一个职工的明细帐记录,未发现其他应付款中有黄金锷、李迪、谢立成等62人的个人挂帐。这笔金额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欠付职工工资,其实质是提留的效益工资累积结余额,此笔金额只能按相关规定及财务有关政策,依程序处理,企业无权进行个人分配。
长沙市粮食局
2015年4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