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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在何方?

2017-12-6 16:13:52发布47次查看
中共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镇金霞村第九届换届选举金霞村党支部支委选举于2014年2月28日在青竹湖镇三位领导的监督主持下告一段落,选举当天全体正式党员应到66人,实到60人。全体党员及代表应上级“两推一选”的会议要求推选了六名候选人,经青竹湖镇党委审核最终确定了四位候选人名单:李加科,何准,杨国斌,易洪良。到会党员于2月28日上午进行了无记名投票,票选结果为:
第一名 何 准 43票
第二名 杨国斌 39票
第三名 易洪良 34票
第四名 李加科 31票
第五名 李 宇 2票
第六名 李仕林 1票
第七名 李良武 1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前四名票数均过半则取前三名为当届当选干部。票数在党员会上公布后,青竹湖镇主持会议的领导宣布会议结束,留下当选的三位党员干部及镇三位领导在办公室确定三人职位及分工。会后,据镇领导透露,三人职位安排如下:
第一名 何 准 任中共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镇金霞村第九届党支部委员
第二名 杨国斌 任中共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镇金霞村第九届党支部副书记
第三名 易洪良 任中共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镇金霞村第九届党支部书记
对此,我们有以下疑问:
为什么三人职务分工不在当天党员大会上公开宣布?
为什么第三名的易洪良能出任我村党支部的书记而第一名的何准为党支部委员?
易洪良往届有尚未解决的各种问题,是否有参加本届支委选举的资格?
三人职务分工是否为青竹湖镇领导之安排?如此安排意欲何为?如此安排是否合理?如此安排如何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我们暂且撇开其他问题不谈,单就2007年易洪良作为金霞村书记利用职务之便与天拓重工签订有损金霞村集体利益之合同一事而言,易洪良出任金霞村书记一职,是否得当?
对于易洪良如此荒唐的作为,暂且不论他是否有肥私之疑,单就他明显损公之为,青竹湖镇领导如何看待?又将如何处理?
请问青竹湖镇领导:任命易洪良为金霞村党支部书记,您们将我金霞村集体利益以及金霞村1200多村民置于何处?
青竹湖镇领导如此安排,是否默许党内干部允许存在损公行为?是否暗示金霞村全体党员,代表及群众对于损公的干部应当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任其发展不予理会?
请易洪良主动站出来,对其签订的合同负责到底!他所犯下的荒唐错误,不应该由几十年后合同到期时的金霞村子村后代买单!
请青竹湖镇领导给予金霞村全体村民一个明确的答复!
市民朋友:
您好!收到您的来信后,开福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现将调查处理情况答复如下:
1、金霞村的支委选举是严格按照长沙市开福区委组织部(开组通〔2014〕3号)文件执行。选举大会以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方式选举出金霞村支委委员3名,并当场宣布了当选人员名单。随后举行新一届村党组织委员会议,采取等额选举的方式,选举党组织书记,研究确定班子成员的分工。此过程并未违反开组通〔2014〕3号文件和操作程序。
2、开组通〔2014〕3号文件并没有规定村支部书记必须按党员大会票数多少确定,而是由新一届村党组织委员会以等额选举的方式产生,金霞村易洪良在支委选举中以满票(3票)当选书记。已报镇党委批复,区委组织部备案,并在村党务公开栏进行了公示。
3、2014年2月,青竹湖镇换届前对金霞村村支两委任期内(2011年--2013年)经济责任进行了审计,经查,没有重报、漏收、套现、挪用公款、私分集体资金、设小金库等现象。易洪良同志没有违反文件中“村支委候选人和党组织书记资格条件”的规定,具有参加本届支委选举的资格。
4、村支部书记是是由新一届村党组织委员会以等额选举的方式产生,金霞村易洪良在支委选举中以满票(3票)当选书记,不存在不公平公正的现象。
5、关于天拓重工与金霞村土地使用租赁合同
(1)2000年6月19日经过金霞村村民代表会议,于2000年6月28日在老书记李寿其、村长杨俊杰同志的带领下和李立海签订了50年承包合同并公证。后因李立海的公司经营管理不善而倒闭,由李立海的合作伙伴朱静做主,把一栋房屋租赁给锰业有限公司,因为锰粉有毒、周边群众意见大等原因,导致锰业有限公司没有继续在金霞村经营生产。
(2)2007年,经捞刀河镇政府经贸办罗新华介绍,把中立公司老板李立仁、魏庆成引进到了金霞村。由承包人李立海和合作人朱静直接负责与天拓重工负责人(李立仁、魏庆成)谈判,金霞村村支两委和捞刀河镇政府工作人员只是参与,协助他们谈判,谈判的结果是由天拓重工付李立海和朱静130万,付30万元给金霞村村委会,其中12万作为村级管理费,18万土地平整费。
(3)2007年5月20日合同签订是参照2000年的合同前提下,考虑到原合同也有不合理的地方,所以,在商议合同时稍作了修改。原合同期限为50年,因李立海公司经营不善,加之身体状况不好,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经村委会研究,决定终止合同,并由天拓重工与村委会于2007年5月20日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期限为43年。
(4)2011年支部委员兼会计黄立武违纪案后,原老书记和老村长对天拓重工的合同进行了查看,发现与他们签的原合同有所不同,从而引发了后来几次上访原捞刀河镇政府机关以及与天拓重工负责人的争议,捞刀河镇政府领导多次下村召开座谈会,并于2012年3月9日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天拓重工派人参加,统一了意见:天拓重工合同按2000年老合同进行完善。今年2月28日,支村两委在党员大会上承诺2014年6月前完善合同的签订。
最后,感谢市民朋友您的宝贵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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