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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基层无法执行的问题

2018-4-19 23:57:40发布54次查看
随着医改的深入,今年下半年,中央和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方案。可光有实施方案,却没有人来实施。例如:关于加快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4〕1044号 这通知里面明确写了:2015年1月1日起,医疗机构用水一律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的价格来收取。可基层的医疗机构大部分是租用的房产,物业公司收取的水费,基本都是按照商业用水收取。发改委只给个通知,却无人理会,也无人按此办理。 还有长沙市发改委的一个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 也明确说明:社会资本办的医疗机构,不分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用水用电一律按照公立医院的标准收取。可也没有说明到底如何执行。希望政府能制定出实施细则,如何执行,否则将成为一句空谈。
detieda网友:
您好!
您在市长信箱的来信已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我市社会办医政策的关注,现就您所提出的关于鼓励社会办医实施意见基层无法执行的问题函复如下:
鼓励社会办医是我市为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重要举措,市发改委作为宏观协调部门,牵头制定了《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您在信中提到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用水用电问题,也是我们非常关注的一个方面,所以在《实施意见》中,我们明确提出“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用电、用水、用气等方面享受与公立医院同等政策”。
就目前政策执行情况来看,用电方面:市物价局根据《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电网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电【2011】187号)精神,为减少电价分类,将非居民用电、商业与非普工业用电价格合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目前社会办医疗机构,不管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院都与公立医院同等按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收取。
用水方面:根据市物价部门回复,我市按省发改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关于加快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4〕1044号)有关规定,将实施新的水价分类,目前已经在开展成本核算等前期工作。届时不管医疗机构是租用房产还是自有房产,其用水一律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的价格收取。我们也将与市物价局积极推进新的水价分类政策的实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同时,关于《实施细则》中的其他政策执行问题,我们也将与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联系和沟通,敦促部门加快出台实施细则,使我市社会办医工作更好更快的发展。再次感谢您对我市社会办医工作提出的宝贵建议,如有需要咨询,可与我委社会发展处联系,电话0731-88665537。
长沙市发改委
201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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