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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我安生立命之所,请不要说已回复

2018-4-18 16:20:47发布150次查看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是一名毕业不久的应届研究生,毕业工作还未稳定,而家里的房子因被不公平的拆迁(拆迁款比同样条件的邻居少了近2/3,根本买不起房子)而让我无家可归, 2010年望城县星城镇839亩储备用地暨4s店项目启,作为一名党员,我对建设拆迁部门的安排我们家一向是支持的态度,但在拆迁过程中并未对所有被拆迁户采取相同的待遇,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让我感到非常的不满。
1985年我父亲以及我的两个叔叔在1985年承包的当时叫做“大湖林场”的近100亩的荒山,在这块土地我们可以自己种菜,解决吃饭问题,可以进行经济林种植及牲畜养殖发展经济,解决日常生活开支。2000年,我父亲与其他两个兄弟为了便于对承包山林的管理,在同意审批的宅基地上建了一座两层的小楼。以我其中一个叔叔为主办相关的建房手续。2010年望城县星城镇639亩储备用地暨4s店项目启动,望城县人民政府开始征地,我家的房屋,被列入征地拆迁的范围。项目征拆调查情况公示表三榜公示,我家也没有任何项目的补偿。理由是:我父亲这一户没有合法建房手续,属于违章建筑。后来镇拆迁办许诺我们家有120平方(二层)的补偿,趁我在读书期间星城镇政府诱骗我父亲代我签字,将我家房屋推到在地,我现在面临着不能自建房也买不起房的尴尬境遇。并要求我们迅速拆迁,这样我们家的房屋在镇拆迁办的一场骗局下推到在地,而结果是镇拆迁办给了我家100个平方(一层)的补偿。
为了县的建设的大局而支持拆迁,我家完全是以对政府充分信任为基础的。而镇政府却出尔反尔,骗取我们拆掉房屋。父亲曾就这一问题向拆迁部门提出过请求,因1.我家确有两户,有一户线外无房;2.我们所建房子也办理了相关合法手续,所建房屋虽是以一户为主办的建房证,但是是经过上面批准的;4.另也有本村村民没办理建房手续,经查他处无房而得到同等待遇补偿的例子(如征收户:张秋生)。各级政府领导,作为一个刚刚毕业的学生,我即算有为社会做贡献的满腔热情,但当地政府让我无家可归,把我逼上绝路,这样让我会越来越仇视社会,我想过报复社会,但我还是相信上级政府能解决我的问题,故不得不在次信访。我仅仅是希望能够得到同等位置的公平待遇,我家4口人,房屋+养猪场+近百亩经济林仅仅得到仅有50余万元的补偿,就这样让我离开我的家园去购买商品房。多次通过信访反映问题,都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拿着这50几万,而拆迁地附近商品房近5000元/平米的房价下,让我如何安生立命?即算是望城县政府提出的所谓的2306元/平米的限价房,对我们家也只是天方夜谭!在此次征地补偿中,征地补偿未能公平、公正、客观化,长效机制缺乏,使我家里不能保持原有生活水平,日后生活缺乏生财供需保障(1.房屋被拆所得补偿根本买不起房子2.猪场被拆仅仅得到建猪场的成本价,其他补偿只字不提;3.家里近百亩经济林被层层克扣所剩无几),拆迁事情拖延三年,在这期间,我奶奶王丽珍去世,我儿子出生,拆迁办均以各种借口不予安置。
家里人失业,我的家人生活得不到保障。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请求政府能够关注此事,能够正视我的家人因拆迁而失业、无房居住的现状!让我能够安心工作。
报告人:何雄
2013年2月7日
id:430122198505251631
tel:18670374943
关于市长信箱439200信访问题的回复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交大泽湖街道进行了调查处理,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经调查,信访人何雄系839储备地项目拆迁对象。其房屋认定建筑面积100㎡,其中砖混一类结构44.88㎡,砖木结构55.12㎡;拆迁补偿安置4人,即其父母,本人和其妻。该房屋拆迁时,839项目指挥部依照现行征拆政策标准,经过调查核算,确定其房屋及购房补贴、购房补助共计补偿579063元。当时,征拆补偿安置方案得到了其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认可,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房屋自行拆除。
二、补偿情况说明
根据市103号令和望城区征拆安置相关政策,经区国土局、区征地办、项目指挥部及西塘村共同调查核实,对何雄户补偿认定具体情况是:一是家庭人口情况,何雄本人已婚,在校研究生。何国兴夫妇,系何雄之父母。何伟,系其弟,已达婚龄,项目红线外有房,本次不予安置。二是本次征拆,何国兴夫妇、何雄夫妇共4人纳入本次征拆补偿安置范围。三是其户房屋合法面积认定,是从父亲何国兴和叔叔何国民共建的房屋中补足占地面积100㎡予以认定补偿(194.88㎡的砖混房屋中扣除44.88㎡,砖木房屋138.18㎡中扣除55.12㎡,共100㎡),使其补偿安置利益最大化。因根据我区已建房屋相关规定,对未办建房手续,达到分户建房条件的4人以下(含4人)户按100㎡占地面积认定,所以,该户按自然分户政策认定100㎡合法建筑面积。四是林场内何国兴三兄弟共建以何国民名义办证的150㎡的房屋,因项目红线外何国民户有1栋合法建筑,项目红线内办证的150㎡房屋情况认定为林场集体性质,补偿标准按集体所有房屋进行补偿,何国民户家庭人口本次征拆不予安置。五是以何国兴名义办有养殖证、动物防疫等证明的猪场161.28㎡房屋已按规定的养殖场标准进行了补偿,但不能按家庭成员居住的房屋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三、关于未办建房手续房屋征拆补偿安置的情况说明
《〈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望政发[2011]5号)第十八条规定:“《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2009年3月6日,望政发[2009]11号)发布之前,符合建房条件,在规划控制停办建房手续期间已建成的房屋,经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确认室内有完善的生活设施,且一直居住,它处无房屋的,由各乡镇长签署意见,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组织国土、规划等部门审核认定。《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2009年3月6日,望政发[2009]11号)发布之后,虽符合建房条件,但未经批准的,所建房屋不予认定。”拆迁时,我区对未办手续建成的房屋拆迁补偿,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同时结合《望城区个人建房管理规定(试行)》(望政发[2010]43号)有关规定进行认定补偿。另据何雄反映本村村民张秋生没办理建房手续,经查他处无房而得到同等待遇补偿的事例,我街道对其房屋征拆补偿安置同样是依照相关政策法规严格操作和执行的,具体情况可直接到区征地拆迁办公室和839项目指挥部进行调查和核实。
四、关于其户家庭人口结构发生变化请求安置的问题
何雄户房屋拆迁时,家庭人口安置4人按政策已全部安置到位。其奶奶王丽珍当时未纳入拆迁安置范围,得到其家庭成员认可。房屋拆迁后,其子何靖宇出生于2013年3月4日,项目指挥部正在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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