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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了还要负主要责任吗?

2018-4-18 8:15:47发布60次查看
摩托车与小车发生车祸,摩托车主死亡,只因没有证件什么的就要负主要责任吗?
回复:您好,您的信访件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 信访人基本情况:
姓名:毛盖勇,性别:男,身份证号码:432503199111248017,现住:湖南省涟源市荷塘镇蒎里村大井组、系死者毛先辉次子。
二、 信访人主要诉求:
1、 信访人对长公交雨认字[2012]第00065号认定书存在异议。
三、 主要工作情况:
2013年04月17日15时许,毛先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依法注册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事发时悬挂湘a6820e号牌)未戴安全头盔,沿香樟路由西往东行驶至武警支队前路段往右变更车道行驶时,恰遇王先军驾驶湘at9141号小型轿车沿香樟路由西往东同向行驶至此,王先军所驾车左前部与毛先辉所驾车右前侧相碰撞,造成毛先辉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04月22日死亡的交通事故。
我队接“122”指挥中心指令后,我队民警接警后赶赴现场,对现场进行勘查拍照,并作调查取证,同时展开相关检验、鉴定工作,提取事发现场监控录像。
经事故中队集体讨论,对事故责任认定一致通过,认定:
毛先辉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之规定,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王先军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并于2013年五月十三日下达了此事故认定,同时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家属。
在此事故中我队民警一直本着依法、依规、依程序的原则进行处理。
信访人毛盖勇对此次事故认定不服,已向我队上级机关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122大队提起了责任认定复核。上级已受理。
四、下步工作意见
待责任认定复核决定下达后,重新告知双方当事人可向我队提起损害赔偿调解申请的书面报告,或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雨花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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