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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区政府下属事业单位违法侵权,请求严格处理!

2018-4-17 15:09:24发布58次查看
本人于2009年12月入职长沙市芙蓉区征地办公室,至2013年3月三年多时间,芙蓉区征地办公室没有按国家规定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购买社会保险。2009年12月份入职时,彭水泉副主任说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后订立劳动合同及购买保险;2010年、2011年、2012年每年单位领导多次在不同环境(工作会议及私底下)说会解决我们聘用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及购买保险的事情,同时本人也多次向彭水泉副主任、高鹏副主任咨询购买保险等相关事项进展,明确了本人应该享受的订立劳动合同及购买社保的正当权利,但每次都被告知会解决订立劳动合同和购买社会保险的事情。据悉,2012年芙蓉区政府召开了相关会议,同意芙蓉区征地办公室给聘用员工签订合同及购买社保,但芙蓉区征地办公室领导并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及购买社会保险,也没有补交自确定劳动关系后的社会保险。在2013年2月5日“征地办公室聘用员工通知”上告知准备相关资料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并购买社保用。2013年2月20日在回迁办会议室召开2013年度相关工作安排的会议后,本人询问了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的高鹏副主任“上次会议明确说年后上班给聘用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及购买社保一事,是否补买过去三年的社保?”被明确回复“不会购买过去的社保”。芙蓉区征地办公室领导故意不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及购买社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2013年2月5日“征地办公室聘用员工通知”上被告知准备相关资料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并购买社保用,2013年2月20日明确得到答复“不会购买过去三年的社保”后,本人认为订立劳动合同及购买社保的正当权利已被侵害,与芙蓉区征地办公室之间的劳动争议正式发生了,于是向芙蓉区仲裁委提交了劳动仲裁申请(三个申请事项:一是支付双倍工资,二是补交三年多的社保,三是订立书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芙蓉区仲裁委却以已过仲裁失效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仲裁委陈科长说:“从你入职到申请仲裁,已经超过2年,已过时效”。2013年3月21日向芙蓉区法院提起上诉,在2013年4月23日在芙蓉区法院开庭过程闫静法官明确表示不支持“双倍工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芙蓉区征地办公室领导具有欺骗劳动者行为,本人的合法权利被芙蓉区征地办公室侵害,芙蓉区仲裁委及芙蓉区法院断章取义,无视法律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裁决或判决是对我国法律的践踏。请求相关部门依法调查依法惩处相关责任人,给劳动者一个公平、和谐的环境。 邓钦友 (红网http://people.rednet.cn/peopleshow.asp?id=1544032)
2013年6月7日,我单位收到市长信箱转送单编号(id:457581)信访件后,就信件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调查落实,现将具体情况回复如下:
    邓钦友原为我征地办公室工作人员,在今年2月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时,以要求过去3年的双倍工资赔偿和社保问题为借口,拒绝与劳务派遣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并且在工作中不遵守工作纪律、不按要求考勤,征地办根据该同志工作情况已按自动离职处理。
    邓钦友同志在今年2月份就双倍工资赔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社保问题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劳动仲载申请,其申请被驳回后于3月份向芙蓉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芙蓉区人民法院已于4月份开庭审理此案,案件正在判决之中。征地办公室将会按法院判决结果处理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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