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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常青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劳动法律

2018-4-17 1:38:33发布40次查看
长沙常青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美洲故事物业服务中心(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三段189号,电话0731-84190009)
该公司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事实如下:
1、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本人2014年10月入职该公司,公司仅缴纳2015年1月份、2月份的社保金。1月底本人辞职,公司克扣2月份社保金个人承担部分(该公司已承诺2月份社保金由公司全额承担,可本人办理辞职手续时却未兑现)。
2、未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交由员工,一式两份全由公司保管。且在多次要求给予劳动合同文本的情况下,公司依然拒交。《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3、安管员每日工作延时4小时,每月延时累计达104小时。《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因特殊原因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4、员工工服需交纳折旧费。《劳动法》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5、依据劳动法律条款,本人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公司不予答应。且公司《辞职表》上注明“自动辞职,不要求公司赔偿任何违约金......”、《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上注明“双方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这些都表明该公司旨在规避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当前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形势、大背景、大环境下,该公司作为地方用人单位,严重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请长沙市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此类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捍卫法律的权威性,维护广大劳动者切身权益。
pengshuzhi:
您好,您的来信收悉。现就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我局近期将去公司询问调查,若该公司存在您所反映的相关违法行为,我局将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单位限期改正。对于您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请求,因您与公司之间在如何终止劳动关系方面存在分歧,我局建议您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以便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特此回复。
长沙市雨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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