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您好:
我是长沙县的百姓,有以下几个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敬请指教:
1,我2004年离婚,到现在已经10年之久,却因为没有再婚依然将户口挂在前夫名下,这符不符合国家政策?
2,我可否在前夫宅基地上建房栖身?
3,如果第2个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我该怎样解决栖身问题?
希望领导对我的3个问题一一作答
来信同志:
你好!
现就立户问题回复如下:
现在我县分户是依据长县征发[2010]1号《关于在征地拆迁安置过程中严格执行户口分、立户原则的通知》执行,其中规定:严格农业户口分、立户原则:①一户只有一子或一女的不得分、立户;②单传四代同堂户可伴靠分、立一户;③一个户头有两子女以上(含两子女)的多子女户,其已婚子女可分、立户,但必须有一子或一女伴靠父母;父母虽已单独立户,征收时必须伴靠一子或一女参与拆迁;父母亲两人只能共同伴靠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子或一女,不能分别伴靠子女。④离婚分户限指在征地公告发布之前离婚的对象,男女双方必须有一方再婚,且再婚一方的配偶必须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并有80%以上的户主签名认可。
凡符合分户原则的,由区、县拆迁部门负责填报《被征地农民分户联合审批表》,村民小组、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须签署意见盖章,经当地派出所审查,报县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联席会议审核,派出所方可办理分、立户手续。
长沙县公安局
2014年3月7日
关于建房问回复如下:
您好,您的第一个户口问题请您到安沙派出所户籍科进行咨询办理;第二个问题如果您与前夫办理了离婚手续,且前夫已再婚。请您到安沙派出所办理分户手续之后,向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建房用地申请报告,经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签字同意后,方可到安沙国土资源所办理村民建房建设用地许可证。
长沙县国土资源局
2014年3月7日
